• 60阅读
  • 0回复

迅速实行专利制度 促进我国四化建设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7-19
第4版()
专栏:为四化献计献策

迅速实行专利制度 促进我国四化建设
范慕韩
最近,我有机会到美国和罗马尼亚访问,考察了专利工作。美国和罗马尼亚是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但他们却得出了共同的结论: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发展本国的科学技术,繁荣经济,为了在国际贸易中具有竞争能力和取得优势,有必要实行专利制度,而且必须建立适合本国情况的专利制度。
美国实行专利法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罗马尼亚也有七十几年历史。美国专利局给我们介绍情况时,肯定以前林肯的话:专利制度就是给“天才之火”添加
“专利之油”,给发明人一定期限的对所发明技术的垄断权的私人利益,去刺激和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把脑力劳动的成果,用于扩大物质生产。他们说,在地理上美国远离物质文明的欧洲,但建国之后,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却能如此之快,除了其他因素之外,与实行专利制度是分不开的。在美国实现工业化过程中,涌现了不少发明家和科学家。林肯总统本人就是发明家。爱迪生一生中共获得一千多件专利。现在,在美国平均每年有十万份左右的专利申请,经过审查批准的大概占百分之六十左右。我们参观访问的十家美国企业告诉我们,每家企业拥有的有效专利都在一千项以上,得到实施和推广的,约占20—30%。这么多的发明不断加以应用,对美国科学技术、工业生产的发展,确是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罗马尼亚发明局平均每年收到专利申请4,000份,经过审查授给专利证书的约有2,500份(也是60%)。在1965至1980年间的有效专利15,000份中,得到实施的七千多件。他们说,申请专利的份数逐年增加,质量也逐年提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趋势。国家用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能够动员各方面的人员,发挥各自的智慧和专长,为实现现代化作出贡献。专利制度使一切理论科学的新成就,通过应用科学的发展和物质生产相结合,加速了国家工业发展的速度。
美国专利局的资料库中,存有2,250万份专利文献,其中美国专利400万份。罗马尼亚发明局的资料库,收藏了国内外专利文献850万份,每年新增加40万份。罗马尼亚同志说,这是一份宝贵的财产。各部门各企业可以随时查阅,了解国内外专利的情况和新发明创造的水平,对本部门、本企业的科学研究起到参考和启发的作用。
实行专利法的基本理论根据是承认个人对“知识”的私有,即承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文化艺术方面的作品,如著作、绘画、雕塑、电影等;一是为发展物质生产的一切发明创造。这一部分称为“工业产权”。现在说的专利制度、专利法,是指工业产权而言。
保护工业产权意味着承认知识产权的私有。这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理所当然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了,知识产权不也应该公有了吗?是否还能承认知识产权私有呢?这是个理论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但生产资料私有是产生剥削的根源,而个人的知识却不能说是剥削的根源。所以不能讲消灭知识私有,而应该是在承认知识“私有”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和法令使其成为公有的财产。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继续承认文化艺术方面的知识产权,争论不大(文化大革命期间绝对平均主义的说法在外),各社会主义国家都认为著作要给稿酬,翻印要有版权,只不过在稿酬和版税的多少方面作些斟酌而已。由于工业产权往往和生产资料混淆在一起,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原则下,对工业产权就犹豫起来了,认为知识应该公有,不能给发明人或发明单位专利权。
目前,有些社会主义国家,只给发明者本人以发明奖金,犹如其他劳动奖金一般,工业产权则不给个人,也不给发明者所在的单位,而是归“国家”所有。国内任何单位都可以无偿使用。罗马尼亚1958年到1967年也是采用这个办法。他们在实践中感到这种做法不利于使企业关心和支持发明创造活动。1968年以后改为授予发明者本人或发明所在单位以专利权。根据具体情况,个人所作的发明,给个人专利权,发明的转让和推广,国家另有条例规定;依靠所在单位的各种条件所做的发明,称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所在单位所有,其转让和推广办法,国家也另有规定。
比较之下,前者是泛泛的维护“知识公有”的做法。而罗马尼亚则是先承认工业产权的私有,然后通过政策法令,使其成为全民的财富,变为公有。这种做法,使个人和单位都关心自己的成果得到推广应用。我认为罗马尼亚的做法是实事求是的,和社会主义原则是一致的。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罗马尼亚最近修改的专利法,规定把发明者的奖金提高一至二倍。过去规定奖金不能超过本人工资的多少,造成本人工资低的,奖金也得的少。现在除提高奖金金额外,还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对社会的效用,给以特殊奖。如今年对大麦的品种改良奖金,就发给本人20万列依,等于本人几年的工资总数。此外,还规定对发明者增加2至10天休假期。
鉴于发明创造需要有助手,新法中又规定给助手也发一份发明证书,并给助手相当于发明者本人奖金数三分之一的奖金。
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大多数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发明的专利权归单位所有。在推广和转让发明的时候,单位可以有一定收益,用以补偿在发明创造过程中付出的费用。这样使公司企业积极支持发明者的努力。
实行专利制度有一个反垄断问题。在美国有反垄断法,就是为防止垄断资本家为了保护本公司的利益,收买新的发明创造,不加推广。罗马尼亚同志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没有人愿意垄断,也没有可能垄断,这个问题实际不存在。但推广应用新技术,仍须从各方面做工作。罗马尼亚在计划工作中注意提倡改进产品,对老产品的生产加以限制。在国民经济年度计划中有新产品试制计划,由发明局提出。承担计划项目的单位可以从计划中提取经费。此外,每个单位都有应用新技术基金,占其总产值的0.5—3%。
罗马尼亚同志认为,科学和商业贸易的发展,使得个人、企业和国家愈来愈难于搞知识方面的垄断。相反,从一百多年来专利制度实施的情况看,不论发达与不发达的国家,参加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有关条约,只要运用得好,可以起到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作用。这些国际组织不是集团性组织,而是学术的和商业的组织,他们积极参加了,并且介绍说好处有三:
第一,可以交换资料,从而了解世界各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情况,对企业、大学、研究所的科技人员起到有益的启发作用。
第二,有利于引进新技术。参加国际有关条约,承认工业产权,吸引外国人(公司)到本国申请专利,可以选择购买本国需要的专利。外国人(公司)有责任在本国实施他的专利。买设备,也不一定买成套的,可以选购本国不能制造的部分。有些专利申请涉及的技术领域,对本国用处不大的,专利法中可以规定不保护。主动权完全在本国。
第三,有利于组织本国发明者向外国申请专利,为扩大技术出口,保护本国技术,取得法律根据。
罗马尼亚同志介绍情况时,提到对仿造的看法。他们认为,靠抄袭仿造过日子,会禁锢自己的思维能力,不符合实现工业现代化的要求。他们说,唯恐外国人取得专利保护权,妨碍本国的仿制和生产的想法,同不加区别地大量购买外国成套设备,正好是两个极端。前者是小农经济思想指导下的闭关自守。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则需要交流,引进别国的专利,促进本国的工业现代化。应该对本国人民的智慧有信心,因为引进外国的毕竟是一小部分。后者则是对先进和落后没有正确理解,认为本国的一切都是落后的,而要举办的又样样要求“先进”,于是想方设法挑选世界上最新的东西。在购买时又不去买国外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力求在国内掌握制造,而是大量重复购买外国成套设备。这种做法不仅大量耗用外汇,而且不能提高本国的制造能力,将永远依靠国外成套进口。
罗马尼亚同志说得好,要敢于到国际知识产权“市场”上去较量,即使暂时还处于落后地位,但对促进我们的发展还是利多弊少。
我认为罗马尼亚同志的这些观点是正确的。
三十年来,我国一直没有实行专利法。只是在政治上提倡,号召从事物质生产的一切劳动者,大搞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在做法上形成运动形式,在一定时期,经过各方评议,提出一批先进的科研成果和革新、发明事迹,加以奖励和表扬。这种做法,显然不如在法律上加以肯定、在做法上有一套可行的经常的保护专利权和奖励发明人的制度,使这项工作正常化、并为社会舆论所公认更为有效。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我国的专利法,并尽早审定实施,以利于实现四化。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