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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开审判三起苏联间谍案 判处张·尼古拉·彼特洛维奇有期徒刑七年;判处王嘉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朱有淮死刑,缓期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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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7-21
第4版()
专栏:

黑龙江省公开审判三起苏联间谍案
判处张·尼古拉·彼特洛维奇有期徒刑七年;判处王嘉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朱有淮死刑,缓期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华社哈尔滨7月20日电 黑龙江省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牡丹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分别在北安县北安镇和牡丹江市公开审判两起苏联间谍案;依法判处苏联间谍张·尼古拉·彼特洛维奇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苏联间谍王嘉胜死刑。
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张文惠担任审判长。
开庭时,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河分院副检察长邱永发提起公诉。
起诉书说,被告张·尼古拉·彼特洛维奇,男,36岁,苏联国籍,俄罗斯族,1974年6月20日夜偷渡黑龙江,在爱辉县小五家子下游登岸时即被我边防军民捕捉,当场缴获他随身携带的苏制“杰尼特—E”型照相机一架,苏制手枪一支,子弹16发,以及匕首、脚蹼、三色信号灯、指北针等间谍用具。
法庭出示了罪证。
被告供认,他家住苏联马加丹州中廉斯克区格鲁哈林村,公开职业是“七年计划”金矿工人,1971年5月被苏联远东军区情报机关招募,经过长期特工训练,后来接受派遣潜入中国境内,企图秘密拍摄中国边防军事设施,窃取军事情报。
法庭随即进行了调查,又听取了律师孙朴的辩护。
由审判长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被告触犯了我国法律,危害了我国的主权和安全,已构成间谍罪。
为了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不受侵犯,审判长宣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和第97条第3项的规定,判处张·尼古拉·彼特洛维奇间谍罪,有期徒刑7年。
在牡丹江市的公判庭上,人民检察员吴景龙代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牡丹江分院向牡丹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说,被告王嘉胜,男,36岁,中国籍,汉族,1962年因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王嘉胜刑满后在农场就业,于1975年9月19日逃跑,叛国越境到苏联,被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招募为间谍。经过特工训练,王嘉胜于1976年6月25日接受苏联间谍机关的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了我国重要情报之后,偷越国境返回苏联,得到苏联间谍机关的赏识。1979年6月30日,王嘉胜再次接受苏联间谍机关的派遣,携带“华尔特”手枪、子弹、匕首、活动经费、伪造的证件、情报密件等潜入我国穆棱县境内,7月3日被我铁路职工和公安人员捕获。王嘉胜拒捕杀人,开枪打死我民警秦亚东。
在公判庭上,王嘉胜在大量的物证和证人证实面前,对公诉人提出他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
辩护律师钱化民作了辩护发言之后,审判长袁金芳宣布判决:王嘉胜敌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叛国投敌,充当苏联间谍,窃取情报,为苏联社会帝国主义的侵略、颠覆、扩张政策效劳,又拒捕行凶杀害我公安人员,实属罪大恶极,国法难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7条第3项和第103条的规定,判处王嘉胜间谍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悉,在此之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审判了另一起苏联间谍案。法院依法判处了叛国投靠苏联,又被苏联特务机关派遣两次潜入我国窃取情报的苏联间谍朱有淮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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