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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列宁,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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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7-21
第5版()
专栏:

学习列宁,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
刘立凯
无产阶级政党的集中制和组织纪律,同任何官僚主义、专制主义、独裁制等等没有共同之处。这是因为,无产阶级政党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的,是真正的民主集中制。那种认为坚持集中制就可以忽视民主或者不要民主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无产阶级政党把自己的集中制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这一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无产阶级政党内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是自觉自愿地执行和遵守由党组织集体制定的、反映广大党员的意志的决议和纪律,而绝不是被迫执行任何个人或少数人的命令和意志。
党是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的工具。无产阶级革命的利益,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胜利,是高于一切的。因此,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无疑地应当服从于党的事业的需要,服从于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利益。
从领导十月革命到以后的整个国内战争时期,列宁领导下的俄共(布)为了完成新的历史时期的革命任务——举行武装起义,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采取了新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实行高度的集中制、战斗命令制和铁的纪律。为了加强集中领导,党赋予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以很大的权力。俄共(布)在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中规定,由中央委员会讨论解决“一切非急需解决的最重要的政治和组织问题”,由中央委员会选出的政治局“对不容拖延的问题作出决定”。根据这些规定,党中央和政治局在领导十月革命和国内战争中,及时地处理了许多紧急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军事方面的问题。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往往来不及同各级党组织进行商量,这样就使党内的民主生活不能不受到一些限制。党采取的这些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对于镇压国内反革命武装叛乱,粉碎帝国主义者的武装干涉,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都是必要的,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即使是在这时期实行的高度集中制,也是建立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之上的。布尔什维克在实行高度集中制的过程中,也充分注意发扬党内民主,尽可能地健全党的民主生活。
坚持实行党内民主的表现之一是,党内讨论与争论问题的自由、进行批评的自由继续得到保证。党员在参加对党的重要问题的讨论中,能够畅所欲言,坚持原则,而不致遭受压制和打击。党员具有这项民主权利,对于党能够制订出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1917年2月沙皇政府被推翻,资产阶级成立了临时政府。这时候,布尔什维克究竟应当作资产阶级临时政府的反对派,进行议会斗争呢,还是应当推翻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建立无产阶级政权?这对于布尔什维克广大党员来说,是一个不太清楚的问题。因此,当列宁的著名的论战争与革命的“四月提纲”提出时,党的中上层干部中间很少有人赞同。直到十月革命前不久,党中央在季诺维也夫和加米涅夫的影响下,对列宁关于及时举行武装起义的建议仍然置之不理。处于这样一个紧要的历史关头,正是由于党内有言论自由和正常的民主生活,列宁的主张迅速地到达了广大党员的面前并得到他们的拥护。在列宁参加的中央委员会上,经过激烈的争论,终于以绝大多数票通过了举行十月武装起义的历史性决定。在国内战争时期,党内的政治生活仍然很活跃,讨论问题的空气很浓厚,没有任何人由于对党的政策或对党的领导人提出意见而受到打击报复和处分。
坚持实行党内民主的另一个表现是党始终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在国内战争时期,党中央委员会仍然实行真正的委员会制,中央委员会所有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其中任何人都没有拥有任何特权。在通过提案时,要进行投票表决,严格地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党中央对讨论的重要问题进行表决时,有时只差一票或几票,就影响到提案的通过或否决,这就防止了在决定重要问题时出现任何个人决定的因素。在列宁主持下的政治局,即使在战争极其紧张的情况下,有的政治局委员不在首都,列宁总是同在首都的政治局委员商量,实际上构成政治局中的多数,才作出决定,而从不由他个人作出决定,从不发布个人指示。政治局集体作出决定后,由个人分工负责执行。政治局的工作在一定时期内须向党中央全会提出报告。列宁主持下的俄共(布)中央和政治局的工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集体领导制度作出了光辉的范例。
坚持实行党内民主的另一个表现是,党始终把代表大会作为名副其实的、真正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决策机关。1918年初,在关于苏维埃俄国是不是应当退出帝国主义战争的问题上,党中央发生了激烈的争论,这就要交付全党来进行裁决。三月举行的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召开的。代表大会批准了列宁关于退出帝国主义战争的报告,否决了
“左派共产主义者”关于继续进行战争的提纲,大会通过了列宁关于缔结布列斯特和约的决议。这次大会起到了统一全党的思想、维护全党团结的重大作用。此后,在列宁主持下的历届党的代表大会都起到了对于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路线的最高决策的作用。
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是应当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作适当的改变的。高度集中制和战斗命令制在革命与战争时期是应当采取的。随着国内战争的结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已经成为全党的中心任务。为了加快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动员全体党员,包括最落后的党员参加,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首创精神,而这些要求必然要同高度集中制、战斗命令制等等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发生矛盾。
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列宁亲自主持召开了第十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特别强调大力发扬党的民主,健全党的民主生活和党的各项民主制度,充分调动全体党员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便集中他们的全部经验、智慧和力量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十次代表大会决议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大力健全党的民主生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代表大会的决议着重指出:在战争时期实行的战斗命令制——这种战斗命令制,由党的领导机关发出,普通党员必须绝对无条件地执行,不得加以讨论——应当改变。在新的历史时期——和平到来的时期,党必须加强和健全民主制。党组织应当允许广大党员,对一切最重要的问题在全党必须遵守的党的决议未通过以前,展开广泛的讨论,充分自由地进行党内批评,集体制定全党的决议。各级党组织的全体党员大会和代表会议,都要定期或经常召开。会议必须提出并讨论一切有关党的生活、一般政治生活和地方生活、党和国家建设等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并且要求作到使党的舆论对领导机关的工作进行经常的监督。决议中强调:不容许采取任何的压制手段来对待那些对党所决定的某些问题持有不同意见的同志。
鉴于党内官僚主义、升官发财思想的继续滋长,党员滥用职权以营私舞弊现象的陆续出现,在国内战争时期就建立起来的国家监察部没有威信,因此,列宁特别强调建立一个健全的、有权威的党的监察机关,以便同这些腐蚀党的机体的行为进行坚决有力的斗争。在列宁的积极倡议下,党的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和第十次代表大会,作出了关于建立和加强党的监察制度的决议。这些决议中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都由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后者报告工作。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同级党委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销。同级党委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把问题提交联席会议或同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解决。列宁强调党的监察机关要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限度的独立性,它们不应在同级党委会的领导下,不应成为同级党委委员的助手或“附属品”,它们在行使自己的职权的过程中,必须得到法律上的切实保障。在列宁亲自主持下召开的俄共(布)第十次、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中都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委员在任期未满前不得调任其他工作。”这项规定,保证了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委员在进行监察工作中,不致由于坚持党的原则触犯了某些领导人的利益而被调离职务,使监察任务不能完成。
在国内战争结束之后,列宁提出的关于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大力发扬党的民主,健全党的各项民主制度的主张,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在建党问题上的光辉思想,为在和平时期的无产阶级的建党工作指出了正确的方向。
但是可惜,列宁的这些主张,在他逝世以后,俄共(布)没有认真地去贯彻执行,特别是到了三十年代,布尔什维克党的民主集中制和苏维埃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的削弱和破坏。这些削弱和破坏也给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鉴于俄共(布)在党的建设方面所提供的经验,也包括我们党所积累的经验,特别是林彪、“四人帮”对我们党进行破坏的教训,我们党从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力恢复和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大力恢复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大力促进党的民主化和国家民主化的过程。这些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关系着我国四个现代化的成败,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因此,我们一定要认真向列宁学习,在理论和实践上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建党的学说继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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