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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供、诱供也是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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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7-21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指供、诱供也是犯罪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讯逼供是犯罪行为,搞刑讯逼供的要判刑。《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由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得这样明确,今后,在审判工作中,用直接拷打等刑讯的办法来逼供,可能会越来越少,甚至不会再出现了。但是,用变相的肉体和精神折磨的办法,用威胁和欺骗手段来进行指供、诱供的办法,还是可能出现的,需要我们十分注意。
我们在审判案件时,如果带了框框,先入为主,在审讯中就往往会出现指供、诱供的情况,要被告人供认符合自己框框的罪行。在收集证据时,也会收集一面之词,造成认定案件事实上的错误。另外,也可能采取指名问供、威胁诱供的办法。这样做,不仅不能准确地定罪量刑,还会发生冤、假、错案。所以,我们看有没有刑讯逼供,不能单纯从形式上看在审讯时是否用了拷打等办法,还要看是否有变相的逼供,是否使用了指供、诱供的办法。如果指供、诱供,那同样是逼供信的违法行为,必须严禁。
指供和诱供,不仅对被告不能使用,就是对证人也不能使用。如果在证言上出现虚假情况,就会使案件变得更加复杂起来,难以弄清事实真象,甚至把案件搞错,冤枉好人,放纵坏人。所以,不论用野蛮的肉刑,还是用貌似文明的指供、诱供,都是犯罪行为,在审判工作中都是不能允许的。
(沈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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