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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南斯拉夫的法制和社会监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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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7-22
第5版()
专栏:

谈谈南斯拉夫的法制和社会监督
迎秀
南斯拉夫是个重视法制的国家,联邦和各共和国都有立法权。南斯拉夫人强调,法律是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应当是治理国家的准绳。据不完全统计,除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以外,它大约有八百个各种法律和法令。这些法律中间,有一部分是各共和国基本相同的。据说,把那些内容相似的除外,重要的法律和法令仍有三百种左右。这些法律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了调整的范围,把各种社会关系的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规定得清清楚楚。就举住宅建设为例,它有住宅关系法、住宅建设投资法、住宅自治利益共同体法、住宅合作社法、社会所有制房产折旧法、私有住房和土地买卖法等。南斯拉夫的法律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也比较详细、具体。例如,宪法共有406条,“联合劳动法”则有671条。随着社会的发展,它还不断地制定新法律,去年就新制定了价格法,还正在制定扩大再生产法等。此外,一些单位和行业之间还签订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不仅如此,南斯拉夫的各种社会政治组织、各机关、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制订本单位的工作章程和管理条例。这样,人民的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都有章可循,同时,通过这些法律、法令和条例等,也保障了人民的民主权利。
当然,仅仅有了法律还是不够的,还要有严格的执法制度。在南斯拉夫,法律是具有很大权威的。这一方面因为他们的法律是经过人民群众广泛讨论、民主制定的,另一方面也因为他们有一套比较健全的司法制度。任何人违反法律,都有相应的法律来制裁。他们有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自治法院等。自治法院主要是“联合劳动法院”,专门处理联合劳动组织内部解决不了的问题和纠纷,保护社会所有制和劳动者的权利。普通法院里还有一个行政庭,专门处理个人或企业、团体同政府之间的行政纠纷。例如,一个公民发现政府机关的文件、决定同法律不合,可以向行政庭提出诉讼。这类案件大多是关于税收、住宅、退休金等方面的问题。南斯拉夫6个共和国中最大的塞尔维亚共和国,每年约有一万多起这类案件。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每年也有一、二千件,而且百分之二、三十是国家机关败诉。这不仅促使政府更加注意遵守法律,而且巩固了法律的权威,保障了人民的民主权利。
南斯拉夫在执法方面还有一个引人注意的特点,就是除了这些司法机构以外,广大人民群众还可以通过一些社会机构来监督违法现象。任何人发现了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有违法行为,都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向有关机构反映。这样,在南斯拉夫,任何违法行为都有人监督、检举,都要受到制裁,这对它的国家稳定、民主得到保障、社会秩序良好和经济不断发展,都起着促进作用。
那么,人民都通过些什么机构来实行自己的监督权呢?
先从基层谈起。在实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南斯拉夫,各联合劳动组织都由工人选举出的工人委员会管理。与此同时,工人们还选举产生一个“工人监督委员会”,它有权对本联合劳动组织的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发现问题,可以把问题和自己的意见向工人委员会提出,也可向有关机构报告或者向法院提出控告。根据宪法规定,“工人监督委员会”监督的方面是相当广的。贝尔格莱德市各单位的“工人监督委员会”每年要处理几千个案件。有了这个委员会,工人群众发现本厂的问题,对工人委员会、行政管理部门或某领导人有意见,都可以向它反映或申诉。这是一个保证工人自治民主权利的机构。
在联合劳动组织之外,南斯拉夫有一个由最高立法机关——联邦议会任命的独特的机构,它的任务是对全国的社会所有制的工厂、企业、银行和事业单位,以及从联邦到地方的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各种社会自治组织的财务,进行统计和监督。这个机构名叫“社会簿记局”。它发现某单位在财政经济方面存在问题或有违法行为,可通报有关单位、机关或司法部门,以便它们采取相应措施和依法处理。为了防止和及时发现滥用职权违反财务制度等非法行为,“社会簿记局”根据疑点对嫌疑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它是个对全国的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统计和严格监督的很有权威的机构。一年之中它要检查几千个单位并做出裁决,向检察院和法院提出许多份关于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的报告。据南斯拉夫报纸报道,法院审理的许多财经犯罪案件,一般都是“社会簿记局”查获的。簿记局除从业务上发现经济违法现象外,还接受人民的检举。就是说,任何人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有经济违法行为,都可以向它反映。
南斯拉夫还有一个名叫“社会自治辩护人”的机关,这个机关的负责人是由联邦和共和国的议会任命的。联邦、共和国以及一部分区都有这种机关。它的任务更广泛些,它要保护劳动者的自治权利和社会财产,对社会各领域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受理公民的控告。这是个人数较少但能量较大的机构。例如塞尔维亚共和国的“社会自治辩护人”,一个正职,两个副手,整个机构才十几个人。南斯拉夫全国共有900名社会自治辩护人,去年处理了7万件纠纷,其中80% 以上是根据劳动者的揭发,很大部分是来自联合劳动组织的工人委员会或工人监督委员会。
“社会自治辩护人”怎样进行工作呢?当它收到关于某单位的自治权利受到破坏的反映时,首先去进行调查,调查属实则提请该单位解决。如果该单位拒绝解决或解决不了,则提交法院或政府,党内问题则提交共盟,根据问题大小可提交各级共盟直至共盟中央。南斯拉夫同志介绍,从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单位对“社会自治辩护人”的干预都是接受的,只有10%的纠纷还须提到其他机构去解决。据塞尔维亚共和国“社会自治辩护人”举例介绍,1978年首都贝尔格莱德有300个联合劳动组织在分配中没有按照法定的比例,即要求多分、减少积累。经“社会自治辩护人”向它们提出意见和警告,大多数接受了,但有3%的单位不接受。于是,“社会自治辩护人”就把问题提到了联合劳动法院。又例如,有人反映某单位拟派70人赴美进行科技考察,但实际上带有旅游性质。“社会自治辩护人”调查属实,就让该企业撤销了这一前往美国的计划。“社会自治辩护人”是根据南斯拉夫1974年新宪法规定产生的新事物,只有五年多的历史,但它的作用日益增大。据报刊报道,这两年每年约有八、九万件需要处理的问题提到了它的面前。
除了这些专门机构外,在南斯拉夫的各级政府还设有各种检查员,如工业产品标准检查员、食品卫生检查员、价格检查员、市场检查员、外汇使用检查员等,以及文教部门的检查员。这个检查员网也监督着各行各业是否依照法律行事。例如,首都贝尔格莱德有不少菜市场,按照法律规定,个体农民可以来此直接出售自己的产品,但是不允许从个体农民处贩来商品倒卖。市场检查员就时常出现在菜市场,抽查和取缔违法倒卖的商贩。
总之,南斯拉夫的法律、法令以及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自治协议和条例是很多的。但更重要的是,他们有严密的执法制度和普遍的社会监督。不少机构向人民群众提供了使用监督权的场所,这显然可以大大提高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的积极性,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原则。当然,南斯拉夫的法制建设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他们自己也认为:有的法律条文过多,体系有些繁杂;根据新宪法调整全国法律的工作还没有全部完成;有些重要法律还没有制订好;有些法律也不是执行得很好。但是,他们这一套制度,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并使之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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