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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 加强财政监察工作促进四化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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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7-23
第1版()
专栏: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
加强财政监察工作促进四化建设
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 国务院最近在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做好财政监察工作,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财政纪律,正确贯彻国家财政政策,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财政体制的改革,财政监察工作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
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明确规定了财政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受理和检查有关破坏财政制度、违反财政纪律的案件,以及因坚持财政制度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等。同时规定,各级财政监察机构受同级财政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财政监察机构的指导。
《规定》中,对于财政监察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也作了具体规定。
国务院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继续抓紧建立和健全财政监察机构,充分发挥这些机构的职能作用,同一切违反国家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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