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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出口商品管理 促进外贸事业发展 我国颁发出口许可制度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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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7-24
第4版()
专栏:

加强出口商品管理 促进外贸事业发展
我国颁发出口许可制度暂行办法
新华社北京7月19日电 为了加强对出口商品的管理,协调各地、各部门对外成交和出口,以利统一对外,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对外贸易部最近颁发了关于出口许可制度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及其授权的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外贸易局,是国家指定的执行出口许可制度的机关。对外贸易部所属的进出口总公司和分公司,以及经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权经营在批准范围内的出口业务。需要经营某项出口业务的公司,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上述批准机关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向对外贸易部或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对外贸易局和有关海关登记后才能经营出口业务。国家授权外贸部根据不同的情况,对某些出口商品决定其停止出口、暂缓出口或减少出口。
外贸部门发言人指出,过去一个时期,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按国家规定,是由外贸部所属的进出口总公司和分公司进行的。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扩大对外贸易,经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批准,有些部门和地方也成立了进出口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暂行办法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制定的。他说,这个办法的精神是积极的,有利于我国的外贸事业迅速地、健康地得到发展。
据记者了解,经批准可以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和机构已经有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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