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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合的道路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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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7-24
第7版()
专栏:南斯拉夫通讯

在联合的道路上
本报记者 黄炳钧
在伏伊伏丁那自治省,除了社会所有制的农工联合企业和合作社外,就是广大的个体农民。按照法律规定,每个农户拥有的土地不得超过10公顷,而实际上平均每户只有三公顷半,而且平均分成七块。因此,南斯拉夫在欧洲是土地最分散的一个国家。这种情况限制了农业机械效能的发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今天,农工联合企业担负着团结和带领个体农民走上联合道路的主要责任。
农民的联合在整个南斯拉夫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全国解放后,1945年立即实行了土地改革。在土改中剥夺和没收的一百五十万公顷土地,除了用来建立国营农场外,都分给了无地、少地的农民。与此同时,农民们建立了类似集体农庄的“农民劳动合作社”。经过1948、1949年的集体化运动,这种合作社一度达到6,964个,入社土地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农民入社大多是自愿的,但后来也发生过强迫命令。再加上当时缺乏进行大生产的农业机器,也缺乏经营管理的经验和合理的分配制度,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下降,农业生产停滞不前。那些年,南斯拉夫又受到来自外部的政治压力和经济封锁,国内经济发生巨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南斯拉夫政府作出了关于“改组农民劳动合作社”的决定,一部分合作社解散了,另一部分改组成符合农民觉悟程度和生产力水平的农业合作社。在这以后,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时起时伏。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上半期,由于缺乏足够的重视,农业合作化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
1974年南共联盟确定发展农业为一项“战略任务”后,同年通过的新宪法规定,社会应大力支持农民自由地联合到合作社及其他联合形式中去。1976年通过的联合劳动法明确规定,农民可将其劳动、土地、生产资料联合到合作社或同农业联合劳动组织进行联合和合作。从此,农民的联合有了新的发展,他们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同合作社和农工联合企业发生联系。这样的农民在伏伊伏丁那自治省已达90%,有270个基层联合劳动组织专门从事同个体农民的合作,努力将他们引向社会主义的方向。农工联合企业在这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同农民的合作和联合大致有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简单的购销关系。联合企业向农民提供良种、饲料,提供机械服务和农技指导,农民用现款支付。联合企业再按市场价格从农民那里收购农产品。双方互不承担任何义务。
第二种是合作关系。联合企业同农民签订合同,向他们提供贷款或贷款保证,提供良种、饲料、机械服务和农技指导,农民有义务向联合企业提供农产品。年终按双方投入的劳力、设备、资金进行结算,互相承担义务,对收成的好坏共同承担风险。这类农户约占35%。
第三种是联合劳动的关系。农民将自己的土地、资金、劳力同联合企业联合。双方根据签订的协议,将农民的生产纳入联合企业的计划,即农民按照联合企业的生产计划、农技规定进行生产,并将其产品交给联合企业。年终按共同投入的劳力、资金的比例进行结算分配。
联合农民选派代表参加联合企业的管理,享受联合企业职工的权利和联合企业提供的免费医疗和退休养老金待遇。联合农民现在约占个体农民的10%左右。
记者注意到,不论是哪一种合作和联合的形式,农民都没有离开自己的土地,仍在分散的土地上耕作。要取消地界,将土地联成大片,看来还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这种联合和合作是完全自愿的,可以自由地参加和自由地退出。他们大多用贷款购置了小马力的拖拉机和牵引农具,有的几户联合起来买联合收割机,他们普遍采用杂交良种和现代农艺学的成就,产量大大提高。过去一个农民养活三个人,现在可以养活九个人。他们收获农产品的大部分是要投放市场的。以1978年为例,全自治省个体农民生产小麦的80%、玉米的33%、大麦的48%、甜菜的93%、向日葵的84%,都提供了市场。他们大多缺乏加工能力和运输工具,不可能自己到市场上销售全部产品,因此,农民生产的商品性促使他们要在不同程度上同联合企业进行合作和联合。
个体农民是农业劳动者,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占有应有的地位。在各级议会里有他们的代表,自治省个体农民中有九万共盟盟员。1978年举行的南共联盟“十一”大上有72名农民代表,其中一人选入中央委员会。他是这个自治省潘切沃区巴纳特新村的斯捷万·舒勃里。
舒勃里在回答记者关于南共联盟组织如何引导农民走联合道路的问题时说,南共联盟的方针是明确的,要把全体农民引向社会主义,在全体农民中实行自治制度,政府也颁布了有关法律,许多共盟盟员参加联合,作出了榜样。他们就是第一批参加联合的农民。
南斯拉夫同志还承认,农民联合的过程相当缓慢。现在关键在于农工联合企业。如果它们能够更快地发展,显示更大的优越性,特别是能够拿出更多资金来扶植农民的话,那么农民的联合进程有可能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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