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5阅读
  • 0回复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宣判大会 判处盗窃抢劫犯李伟幸死刑 判处盗窃、销赃、包庇犯孙长岭有期徒刑八年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7-25
第1版()
专栏: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宣判大会
判处盗窃抢劫犯李伟幸死刑
判处盗窃、销赃、包庇犯孙长岭有期徒刑八年
据新华社西安7月24日电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2日举行宣判大会,分别判处多次盗窃枪支弹药和大量公共财物的盗窃、抢劫犯李伟幸死刑,盗窃、销赃、包庇犯孙长岭有期徒刑8年。
李伟幸现年25岁,捕前系西安市第四建筑公司工人。李犯于1979年12月至1980年4月,先后数次盗走兴庆公社、西安铁路局公安处、坝桥派出所等单位的各种手枪3支,手榴弹3枚,子弹若干发以及现金、粮票等。在作案过程中,他还冒充公安人员,鸣枪威胁群众。尤为恶劣的是,李犯在咸阳市沣东公社供销社作案时,竟连续开枪射击追赶他的值班员。李伟幸在被捕前的一年内,还先后在西安人民大厦小卖部、中山门派出所、省军区军需处等24个单位盗窃25次。
李伟幸曾多次把盗窃的枪支弹药给孙长岭看过,并给孙讲了作案经过。孙明知李多次盗窃枪支弹药和公共财物,不仅不予揭发,而且还为其提供住处,销赃粮票一千余斤,分赃一千余元以及尼龙丝袜、烟、酒等物品。并合谋盗窃省机电公司仓库红波收音机一部。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李伟幸、孙长岭所犯罪行,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盗窃、抢劫犯李伟幸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盗窃、销赃、包庇犯孙长岭有期徒刑八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李、孙二人不服,提起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李伟幸死刑,立即执行。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