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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住宅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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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8-05
第5版()
专栏:

  谈谈住宅问题
  周叔莲 林森木
住宅问题涉及到每个人的生活,是一个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马克思主义历来非常重视这个问题。恩格斯专门写了《论住宅问题》一书,对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的住宅问题进行了分析,他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缺乏住宅“是资产阶级社会形式的必然产物”,解决住宅问题的根本办法是“消灭统治阶级对劳动阶级的一切剥削和压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95、470页)并预言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一定能够解决住宅问题。
新中国成立已经三十年了,我们没有解决好住宅问题。而且,当前城市住宅状况非常紧张。一是每人平均居住面积减少。据1978年对182个城市的统计,每人平均居住面积3.6平方米,比1952年4.5平方米减少20%。二是缺房户多。1978年182个城市共有缺房户689万户,占这些城市总户数的35.8%。目前全国城市的缺房户一般在三分之一以上,中小城市更多。三是住房失修。全国城市失修失养的住房估计占50%以上,其中危险住宅占总面积10%以上,危房加棚户,估计占20%。有的城市危房更多。粉碎“四人帮”后,我国住宅建设发展较快。1978年全国城镇和工矿区住宅竣工面积3752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33%;1979年竣工面积5640万平方米,又比1978年增长50%。但是,多年来形成的住房紧张状况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缓和。这种紧张状况给许多人生活上带来极大困难,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学习,群众对解决住宅问题的要求非常迫切,非常强烈。
我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仍然出现严重的住宅问题,是否说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能够解决住宅问题的论断失灵了呢?当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这个论断,是根据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即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提出来的。住宅是人民群众一项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主义社会有必要也有可能建造足够的住宅来满足这种需要。这当然不是说,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住宅问题就自然而然地解决了。要解决住宅问题,社会必须重视人们对住宅的需要,很好地研究这种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满足这种需要。事实证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要真正重视解决住宅问题,这个问题是能够逐步得到解决的。我们所以没有解决好住宅问题,主要是由于过去没有对这个问题给予应有的重视,违背了社会主义经济规律首先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
当然,造成当前住宅紧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开始社会主义革命时生产力水平很低,现在经济仍很不发达,这是难以很快解决住宅问题的客观原因。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不仅使我们丧失十年时间,而且使整个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无疑也是造成当前住宅紧张的重要原因。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忽视住宅问题,没有把它放在应有的地位上,这是住宅紧张的主要原因。“一五”时期我国住宅投资占基本建设投资的9.1%,比重已经偏低,1958年以后住宅投资大幅度下降,“二五”时期只占4.1%,三年调整时期虽有提高,也只占6.9%。“三五”、“四五”时期分别占4%和5.7%,1978年提高到7.8%,也还低于“一五”的水平。1952年至1978年间,我国住宅投资占基本建设投资的5.8%,住宅建设的规模和速度都远远低于生产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需要。我国投资比重和国外一些国家相比也低得多。1953年到1974年间,日本住宅投资占基建投资的比重为14%至21%,西德为21%至25%,英国为16%至26%,法国为22%至29%,美国为15%至33%。
我国忽视住宅建设,是同社会主义建设问题上的急躁冒进密切相关的。由于这种急躁冒进思想,人们往往单纯从主观愿望出发,在生产建设上提出脱离实际的高指标,用压低消费的办法来增加积累,盲目追求高速度。尤其是我们长期片面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和
“以钢为纲”的方针,为了保证这些方面所需要的资金,不得不减少住宅等方面的投资,从而在住宅建设上欠帐越来越多,造成“骨头”和“肉”的比例严重失调。
过去实际上存在一种为生产而生产的倾向。长期流行的“先治坡后治窝”等提法,就是这种倾向在理论上的表现。这些提法曾经被当作处理住宅问题的指导思想。实践证明,这种提法有极大的片面性,带来了一系列的消极后果。首先,这种提法忽视了住宅问题的重要性。正如人们必须吃饱饭才能干活一样,人们也必须有房子住才能搞生产。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就曾告诉我们,人类在学会驯养动物和种植植物以前,为了解决住的问题,就开始建筑房屋了,此时吃的问题是靠采集果实或打猎解决的。可见人类历史上建筑房屋就早于从事农业和畜牧业。现在经济发达国家开发新地区时非常注意住宅建设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认为建设好住宅和公共设施是发展生产的必要条件。其次,这种提法歪曲了生产和生活的关系,忽视了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人们的生活消费固然是受生产制约的,但它又反作用于生产。例如多建住宅就可以带动建筑工业、建材工业以及其它许多有关行业的发展。因此,不重视消费不仅会挫伤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而且会影响国民经济按比例的发展。列宁早说过:“‘社会消费能力’和‘不同生产部门的比例’——这决不是什么个别的、独立的、彼此没有联系的条件。相反地,一定的消费状况乃是比例的要素之一。”(《列宁全集》第4卷第44页)我们忽视包括住宅问题在内的消费问题,是造成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的重要原因。再次,这种提法违背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其中显然包括对于必需的住宅的需要。我国住宅问题如此紧张,理所当然应该根据客观可能多建造一些住宅,用以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由于这种提法的影响,我们长期忽视住宅建设,违背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因而不能不受到惩罚。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也开始注意住宅问题,曾大规模地进行住宅建设。当然,在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下,由于存在着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住宅问题的。但是,也不能否认它们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以每人平均居住面积而论,1968年日本已达7.3平方米,1974年西德已达16平方米,1976年法国为13平方米,美国为18平方米。资本主义国家如此重视住宅问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决不能再忽视这个问题了。
争取住宅状况逐步好转,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住宅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积极态度,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这个问题。例如争取今后5年内使住宅紧张状况缓和下来,然后再用5年时间使住宅状况初步好转,以后再用10年时间使之进一步好转。有人估算20世纪末我国城市有可能达到每人平均住宅面积8平方米以上。世界上许多国家基本解决住宅问题大约用了15年到20年的时间。日本战后缺房户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经过二十多年建设,到1968年达到每户平均有一套住宅,基本扭转全国范围的房荒。西德则大约用了25年时间基本解决了住宅问题。现在我国解决住宅问题有许多有利条件:我国有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工业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压缩基本建设规模可以腾出一部分人力物力来建设住宅,特别是群众有改善居住条件的强烈愿望。我国在今后20年基本解决住宅问题,是完全可能的。
为了解决住宅问题,除了首先要在思想上重视外,还要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进行妥善的安排,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一,要适当增加住宅建设的投资。我国住宅投资的比重长期偏低,应该适当提高,以保证住宅建设有必要的资金。根据我国当前情况,加快住宅建设,单靠国家投资是难以办到的,必须把国家、地方、企业、个人四方面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尤其要充分调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采取多种办法,尽量把路子走宽一些。去年全国用于城市住宅建设的投资中,地方自筹约占20%。辽宁省全省的住宅投资中,国营企业自筹占44.5%,集体企业自筹占6.6%,两者合计占51.1%。现在地方和企业建设住宅的积极性很高,随着财政体制的改革,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地方和企业有可能用更多的钱来建设住宅。也应该鼓励私人兴建和购置住宅,要逐步实行住宅商品化。这样做,有利于解决资金问题,是加快住宅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除了重视新建房屋外,还应该重视原有房屋的维修。
第二,要保证住宅建设所需要的材料。材料不足是当前建设住宅的很大障碍。据统计,1979年全国城市住宅建设需要的建筑材料,钢材缺少28%,水泥缺少38%,木材缺少45%。企业自筹资金建设住宅,更是没有正常渠道供应材料,因而严重影响企业建造住宅的积极性。为了保证住宅建设所必要的材料,一方面要加快发展建材工业,推广以钢代木;另方面要改进建筑材料的管理体制。住宅建设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玻璃等一定要纳入国家和地方的计划,切实加以保证,不能留缺口。同时要对建筑材料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针,把建材的生产和供应工作搞活。
第三,要重视发展建筑业。发达的建筑业是解决住宅问题的技术基础和前提条件。日本、西德等国家能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基本解决住宅问题,和它们有发达的建筑业是分不开的。我国建筑业人数不少,但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很低,特别是过去不重视建筑业,错误地把它看成是消费部门,是不赚钱的行业,没有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并影响了它的发展。其实,建筑业从来是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是创造价值和利润的部门。今后,应该正确认识建筑业的地位和作用,把它放在应有的地位上,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建筑业必须逐步实现建筑工业化,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加快解决住宅问题的进程。
第四,要充分发挥建筑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我国建筑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关键问题,一是建筑企业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在原来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建筑企业比其他行业的企业受到更多的束缚。一是建筑材料不是直接供给建筑企业,而是按投资系统分配给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再向建设单位领用。这样不仅带来“千家备料、一家施工”的缺陷,而且使建筑企业由于缺少材料而形不成生产能力,难于发挥主动性。二是建筑产品的法定价格偏低。1958年以前建筑产品价格中规定有2.5%(按工程预算成本计算)的法定利润,利润率已嫌过低,以后法定利润全部取消,建筑产品的价格大大低于价值,使建筑企业不具备进行严格经济核算的条件,严重挫伤了企业和职工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三是房屋等建筑产品不被当作商品,建筑企业不被当作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商品生产单位,搞供给制,吃大锅饭,使企业失去了发展生产、增加盈利的内在动力。四是建筑企业“婆婆”多,自主权少。企业承担任务搞“包办婚姻”,没有自行承担任务的权力,经营好坏同本企业职工的利益没有直接联系。建筑业流动性强,手工操作比重大,笨重体力劳动多,条件艰苦,职工生活困难较多,而建筑企业也缺少改善职工生活的自主权。
以上情况,严重妨碍建筑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生产潜力。
二十多年来,我国建筑企业的机械装备水平提高二十倍以上,而劳动生产率提高不到20%,如果把工程造价提高的因素计算在内,劳动生产率几乎没有什么提高。目前我国建筑机械利用率一般只能达到50%,大型机械利用率更低。我国每一元装备费只能完成2.5元建筑安装工作量,而美国能完成20元,是我们的八倍。我国住宅建设周期长,造价高,竣工率低。1978年比1957年单位面积住宅造价大约提高90%,其中有些是合理的,很大一部分是不合理的。全国住宅竣工率只有50%,许多新建住宅开工后长期不能完工。这些都和建筑企业缺乏主动性积极性有密切关系。
我们一定要把建筑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这样才能完成住宅建设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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