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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经济立法的几点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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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8-05
第5版()
专栏:

  关于加快经济立法的几点建议
  孙亚明
在任何社会,上层建筑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要使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切实地为经济基础服务,就必须自觉地把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尽可能正确地反映在经济法律当中,并要求人们严格依照经济法律来管理经济。只有这样,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而不致流于空谈。
党对经济建设的领导,主要在于制定出正确地反映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经济政策。但是,单单有政策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经济立法把那些行之有效的政策进一步加以条文化、具体化,以保证党的经济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是经济生活的规范,是经济活动的准则,应当具有极大的权威,人人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很明显,要把我国几十万个国营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组成实现四化的浩浩荡荡的大军,没有经济法律的权威,使大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那么,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专业化协作,以及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就无法顺利实现。
我们应当对我国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进行科学的分析,分门别类地制定出相应的和必要的经济法律。明确规定哪些行为是受到鼓励的,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受到禁止的,是非法的。当前,我们需要和可能制定的经济法律或法规,大体设想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关于基本经济关系方面,主要的是民法;关于计划管理方面,主要的是国民经济计划法、基本建设法、经济合同法、建筑法、统计法;关于工、农、交通经济组织方面,主要的是工业企业法、农村人民公社法、运输法、海商法;关于商品流通方面,主要的是商业法、价格管理法、商标法;关于财政金融方面,主要的是预算法、税收法、银行法、外汇管理法;关于劳动福利方面,主要的是劳动法、社会福利法;关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主要的是能源法、自然资源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关于发展科学技术方面,主要的是专利法、发现发明法、著作权法;关于涉外的经济关系方面,主要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等。在上述这些经济法规中,除极个别的已经公布施行或作为草案正在试行之外,其余的均需从头制定。如果我们能够用这些经济法规来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并在这些法规中明确规定为此而采取的主要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那么,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就会有切实的保证。
现在仅就几个重要经济法律的制定,谈一点个人的设想。
建议尽早制定出民法。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及其与其他经济法的关系,一直是国内外争论的问题。我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民法应当是调整单位和单位、单位和公民以及公民相互之间,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财产(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及其他财物和货币等)所有和财产流通的基本经济关系的大法。
首先,民法要保护全民的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用保护财产所有权来巩固和发展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它不允许瞎指挥,不容许不顾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适当地取消某种集体所有制形式,搞“强迫升级”、“穷过渡”等等。其次,民法要保护财产所有者及其合法代表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管理和处理的权利;要确认国营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赋予这些单位以充分的自主权,使它们能够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和专业化协作的基础上,以相对独立的身份,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积极主动地参加包括市场活动在内的一切经济活动。民法在财产流通中还要坚持等价交换的原则,不容许搞“一平二调”及其他形式的无偿占有,以及弄虚作假、投机倒把和黑市交易等等。民法应该坚持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劳动报酬的原则,保证多劳多得,反对平均主义。第三,民法要适应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确定合同制度,以落实国家计划,并使产、供、运、销各个渠道畅通无阻,从而活跃全国的经济生活,保证生产单位所需的日益增多的生产资料得到正常的供应,保证人民群众所需的日益增长的生活资料不断得到满足;规定生产单位和商业部门向需要单位和人民群众供应的产品要质量良好、花色品种齐全,不容许粗制滥造,提供质量低劣的商品等等。
民法是从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出发,规定单位和单位、单位和公民以及公民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因此,它实际上也就是基本的经济法。它与其他已有的和将要制定的单行经济法律、法规,彼此配合,互相补充,将逐渐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经济法律体系。当然,这个体系形成之后,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还会不断发展和完善。
建议尽快制定国民经济计划法,以保证制定出有高度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的国民经济计划。
计划法要确定国民经济计划的任务,是在生产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为此,国家计划必须把职工和社员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增长的指标,放到重要的地位,不容许搞脱离实际的高积累,忽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计划法应确定国家计划的编制方法、结构体系和编制程序。从编制方法来说,计划法应规定国家计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搞好综合平衡,妥善安排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生产和建设的比例关系,农轻重之间的比例关系等等,不容许搞“一马当先,万马齐喑”,突出一个部门挤掉其他部门,造成比例失调。从结构体系来说,计划法应规定国家计划必须由长期规划(十年、十五年以至二十年)、中期计划(五年)和年度计划构成。它们三位一体,缺一不可,而以中期计划为骨干。没有长期规划和中期计划,年度计划就不能安排得当,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就不易结合得好,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就很难合理地确定,各方面的比例关系就难于得到正确的安排。从编制程序来说,计划法应规定编制计划一定要上下结合,充分发挥国营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动性和自主性。国家计划应以基层单位的计划为基础,生产计划事先要在动力、原材料和销售上落实,基建计划事先要在物力、财力、人力上落实。基层单位的计划应经全体职工和社员(或者他们的代表)讨论通过。计划法规定直接纳入国家计划的,应当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工矿产品和农副产品。它们的绝大部分是通过计划调节而进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过程,至于计划外生产出来的那一部分产品,应当由享有充分自主权的生产单位自行销售。这一部分产品同没有直接纳入国家计划的其他大量产品,应通过市场调节进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过程。这些市场调节的产品,也应当列入国家计划指导的范围,计划法应禁止不正当的竞争,不容许违反国家的价格政策,搞不合理的提价或降价等等。计划法应确定经济合同制,使合同既成为制定计划的根据、执行计划的环节和完成计划的手段,同时又成为用国家计划来指导和管理市场的重要工具。
建议尽快制定基本建设法,使基本建设有法可依。基本建设法应规定基本建设的方针、任务、体制和计划,基本建设的布局和项目的统筹安排,基本建设的程序和投资的合理分配,建设周期以及基本建设的财务信贷制度等等。由于基本建设是积累的组成部分,是新的生产能力形成和生产力增长的物质技术基础,它在国民经济计划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国民经济的比例失调,基本建设搞得不好是个重要原因。因为积累过多、基本建设战线过长、项目过多、物资缺口太大,势必造成基本建设规模和现有物力、财力不相适应,打乱财政平衡、物资平衡、信贷平衡和外贸平衡。在这方面,有段时间我们缺乏统一规划,不少部门和地区热中于计划外的项目,搞“大而全”、“小而全”,以至重复建设、重复生产的现象层出不穷。长期以来,特别是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已习以为常。有些项目还没有把资源、水文、地质等条件弄清楚,就破土动工,“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边生产”的所谓“四边”,曾盛极一时。这些严重破坏积累与消费、生产与建设比例关系的作法,造成极大的浪费,给经济发展带来严重损害,必须用基本建设法加以约束。
现在,由于客观形势的需要,许多经济部门都在着手起草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各种经济法规。这是一项相当繁重而又迫切的任务。为了使这些法规能够逐步形成一个科学的体系,应当争取做到以下几点。①加强党对经济立法工作的领导,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组织有关部委,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具体落实。起草工作既要吸收经济部门的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参加,也要吸收政法部门的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参加。②对过去的经济建设工作要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今天的现状要深入调查研究,对将来发展的趋势要作出科学的预测。要在充分占有国内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了解和吸取外国的有用的经验。③30年来,我国的法律虽然不够完备,但也公布了不少经济法规。我们应当组织力量认真地对这些法规加以整理。经过整理,可以弄清哪些已经过时,哪些应当修改补充,哪些应当重新制定。④在各种经济法规的起草过程中,不仅要征求有关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意见,而且要征求被领导机构、隶属单位和一般干部的意见,征求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广大职工和社员的意见,集思广益,实行民主立法。⑤要加快步伐,但不能急于求全。就某一经济活动方面来说,有几条经验比较成熟,就把这几条制定为单行法规,然后在执行过程中进行充实、修改、补充,逐步完备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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