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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合同的鉴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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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8-07
第5版()
专栏:

  重视合同的鉴证
  李铸国
当前,合同制正在我国经济领域中逐步推行,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之间的经济活动,虽订有合同,但订而不行,行而不严,徒具形式。有的地方甚至还有转手倒卖合同,从中渔利的情况。如果不采取措施,加强合同管理,势必影响合同制的顺利推行。根据各地提供的经验,鉴证是加强合同管理的一个有力措施,是促使合同制顺利推行的一个有效办法。
鉴证的首要任务,是审查合同的合法性,也就是审查供需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包括签约单位和签约人的法律地位),看它是不是符合国家的法令、政策和经济计划,如果不符合,就会失去法律效力。一切合同关系都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就目前情况来说,有些合同是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经济计划相违背的,这就给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危害。特别是一些属于“擅自扩大基本建设规模”和“搞计划外工程”的合同,其危害就更大了。因此,必须坚决地予以制止。制止的有效办法就是鉴证。去年四川有个县,由于采取鉴证的办法,有效地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他们在对3,936份农商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过程中,发现有794份是属于违法和无效的合同,占审查合同总数的20%以上。他们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分别予以纠正或废止,从而使鉴证的合同都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
鉴证的另一个任务,是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订得是否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如内容是否清楚,责任是否明确,权利与义务是否平等,供(原材料)产(生产设备、技术条件)销(市场需要)是否落实等等。这些问题如果稍有差错,就会影响合同的履行,甚至毁约。在实际工作中,造成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原因,绝大多数是由这些问题引起的。据上海市一个部门的统计,1979年由于合同中供产销条款不落实而无法履行的合同有2,779户,拖欠款数达6,514万元(这还不包括由此而产生连锁反应,致使其它一些不能履行的合同在内)。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可行性审查,可以发现一些内容不清、责任不明、权利与义务不平等、供产销不落实的合同,及时提醒签约双方修改、补充,使其订得切实可行,对一些确实不具备履行条件的合同,可予撤销,从而增强合同的可行性。如东北某市,在没有审查合同可行性之前,许多合同是属于“自由合同”、“扯皮合同”,往往是一纸空文。自从去年实行鉴证,审查了合同可行性之后,履约率达95.6%。可以这样说:凡是对合同实行鉴证,审查合同可行性的地方,履约率就大大提高,纠纷和违约的情况就大大减少。
国家的计划,是由千百万个经济组织,按照签订的合同进行经济活动来实现的。所以,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如果签约的任何一方不付诸行动,那末合同订得再好,也不过是一张废纸。由于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不论由哪一方承担,都是国家和人民的损失。所以,加强签约双方履约责任是极其重要的。鉴证就能起到这种作用。因为,通过鉴证,能使签约双方确切地知道自己的利益和损失、权利和义务,明确不论哪一方违约都要负相应的责任。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凡是合同经过鉴证的单位,履约的责任心就得到加强,能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绝大多数单位,都根据合同来安排产销,以定额包干等办法,把任务落实到车间(生产队)、班组(作业组)、个人。有很多单位改善了经营管理,通过挖潜、革新提高劳动生产率,全面地履行了合同。一般来说,通过鉴证的合同如果没有外来因素的干扰,基本上都是能够履行的。
对合同实行鉴证,还涉及到鉴证范围问题。这里所说的范围,有两个含义。一个是指哪些合同要鉴证?是否所有的合同都要鉴证?另一个含义是指由哪些机关来鉴证,也就是合同鉴证的隶属范围。
关于哪些合同要鉴证的问题,是我们将来的民事立法要有所规定的。我国的经济是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从根本上来说,除了一些内容比较简单,金额和数量不大的合同之外,一般都应该鉴证。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合同制刚刚开始推行,经济管理体制正在进行改革,管理合同的机构还不健全,原材料供应还有缺口等原因,不少地方实行鉴证还有困难。但无论如何有两种合同必须鉴证。一种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合同,另一种是不同所有制组织之间订的合同。除此之外,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当前合同的鉴证范围。今后随着合同制的推行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合同鉴证的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
关于合同鉴证的隶属范围,根据目前的情况,我认为可以采取两条腿走路和分级鉴证的办法。随着合同制的广泛推行,鉴证的任务将会愈来愈繁重。因此,如果只有工商行政部门来做合同鉴证,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充分发挥上下左右各部门的作用。具体说就是:凡本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由上一级的业务主管单位鉴证;跨系统和不同工业部门之间签订的合同,由各级经委或相应的机关鉴证;属工商、农商以及其它组织之间签订的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这样做,不仅可以解决鉴证力量不足的问题,而且由于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情况比较了解,能够使合同订得比较切合实际,便于检查督促合同的履行。同时,还可以加强主管部门的责任,促使主管部门保证提供履约所需的资金和原材料,以及保持下达计划的相对稳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可分省(市、自治区)、地(省辖市)、县(市辖区)三级,分别鉴证辖区内相应一级单位签订的合同。重要的合同可以越级鉴证。公社、街道企业间签订的合同,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工商所)鉴证。和外地单位签订的合同,由供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目前阻碍鉴证工作顺利开展的问题不少,但主要的障碍来自思想上,集中表现为一个“怕”字。有的认为合同鉴证的问题多、工作量大,盖盖章就得好几万,“管不了”;有的认为鉴证是“卡脖子”,搞不好就要挨罚。所以,在鉴证工作推开之前,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宣传鉴证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人们对鉴证工作的认识,以利于把鉴证工作逐步地开展起来。由于各地缺乏鉴证工作经验,开始时,要从易于履行的合同着手鉴证。在合同鉴证工作逐步推开过程中,要抓住典型,逐步摸索鉴证工作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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