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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升学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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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7-04
第3版()
专栏:京市新闻

  同等学力升学办法
【京市新闻处讯】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在高等学校一九五○年度暑期招考新生的办法中规定:“凡具有高中毕业的同等学力者亦可投考,但须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机关之证明”,以打破过去投考资格过分重视毕业证书的偏向,使自学青年知识分子不致被摈于高等学校门外;同时,对不够高中毕业程度者之跳级、取巧行为,予以适当限制。
为具体执行上项的规定,京市文教局特根据中央教育部的指示,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规定证明办法四项:
(一)自学之青年知识分子,可由其工作机关或当地区政府出具关于其从事自学情况之证明,并提出对于其是否具有高中毕业程度之初步意见,经文教局研究其年龄、职业、履历及从事自学之实际情况后,予以证明或拒绝。
(二)持有肄业证件及成绩单,经审核其程度确实优等之春季始业高中三年级学生(即须至今年寒假才能高中毕业者),可予证明。
(三)因故辍学,经过相当的自修期间,持有原校肄业证件及自修证明书者可予证明。(自修证明书可由当地区政府或负责指导自修之教师出具,但须加盖该教师服务学校之公章。证明书内容包括自修期限、课程内容及自修成绩等。)
(四)原在甲校学习,因故转入乙校旁听,持有甲校肄业证件及乙校旁听证件,证明确已修毕高中三年课程者,可予证明。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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