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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汪清县进行试点 把一部分国有林地划给社队经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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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8-22
第2版()
专栏:

吉林省在汪清县进行试点
把一部分国有林地划给社队经营
据新华社长春8月21日电 新华社记者王甡生、王景和报道:中共吉林省委在位于长白山林区的汪清县进行试点,把一部分靠近村屯的国有林地划给社队经营。这样做,兼顾了国家、集体、社员个人三者利益,为加快林业生产,繁荣山区经济,创造了条件。
吉林省的长白山林区山多林密,资源丰富,有着发展林业生产的良好条件。可是,长期以来这里的林业生产却很不景气,各种矛盾十分尖锐。一方面,绝大部分森林和荒山荒地都归国家所有,国家林业部门采育比例严重失调,荒山越来越多,森林火灾频繁;大量的采伐剩余物得不到合理应用。另一方面,长期生活在林区的几百万农民,想造林无地,想抚育无林,靠山不能养山吃山,只能守在山沟里靠少数耕地过日子。农民富裕不起来,对保护森林资源缺少积极性,因此,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的事件层出不穷。中共吉林省委经过调查研究认为,解决这些矛盾的根本途径,必须对现有林业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纠正过去在林业生产中忽视集体和社员个人利益的倾向。为此,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吉林省决定在汪清县进行试点,把一部分村屯附近的国有荒山荒地、灌木林、疏林地和少量天然低质次生林地划给社队经营。村屯附近没有荒山荒地、灌木林和疏林地的地方,划给一些采伐迹地,作为发展社队林业基地。国营林场不便经营的一些小片林,采取合同方式委托给社队经营。划给社队林业用地数量,在不影响国家林业部门生产和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多可少,不搞一刀切,但不能超过两千垧。社员个人只划给荒山荒地,作为自留山,每人不超过一亩。划给集体和个人的林业用地,只准造林,不准开荒。林权归己,地权仍归国有。
实践证明,吉林省委采取的这项措施是正确的,汪清县的林业生产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各社队干部和社员爱林护林的积极性提高了,森林火灾少了,乱砍滥伐风基本上煞住了。其次,社员育苗、造林的积极性比以往任何一年都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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