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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电力分指挥部违反财经纪律 擅自用外汇进口汽车被全部没收 上海海关坚持原则受到有关方面表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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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8-23
第1版()
专栏:

宝钢电力分指挥部违反财经纪律
擅自用外汇进口汽车被全部没收
上海海关坚持原则受到有关方面表扬
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 新华社记者曲建崇、邹爱国从有关部门获悉:上海宝山钢铁总厂工程指挥部电力分指挥部违反财经纪律,擅自动用外汇,进口属于高级消费品的小轿车和旅行车各四辆。这些车辆已被上海海关全部没收。上海海关坚持原则,受到有关方面的表扬;宝钢电力分指挥部等单位某些人的错误受到了批评。
1979年9月,宝钢电力分指挥部与日本有关方面在设计联络会议商务事项会谈中达成协议:原由日方制作的发电机组配管台架、支架,改由上海等地的工厂加工制作。这样,可节约外汇223,440美元。按规定,这笔外汇应全部上缴国家。宝钢电力分指挥部如需要从国外进口汽车,需另行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宝钢电力分指挥部负责人没有向宝钢总指挥部报告,便擅自决定动用这笔外汇购买旅行车四辆(每辆价14,500美元)。电力部副部长兼华东电管局局长又自己作主增购四辆装有空调设备的高级小轿车(每辆7,100美元)。两项总计价86,400美元。宝钢电力分指挥部无视进口小轿车和旅行车事先须经国务院、中国进出口委员会、外贸部批准的规定,就派出代表同日本有关单位在进口汽车的协议书上签了字。
今年5月12日,接运电厂货物的货轮停靠上海港后,宝钢电力分指挥部某些人唯恐上海海关扣留汽车,就先派人到上海海关要求盖章放行。参加了同日本方面会谈进口汽车事宜的电力部外事局进口处的一个干部获悉汽车运到上海港,特地从北京赶到上海提车。宝钢电力分指挥部人员在填写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时,弄虚作假,将外汇来源填为经“中央”批准,将货名规格和货号填为“电厂设备”。
上海海关工作人员发现货单与货物不符,又没有进口审批手续,就全部扣留了进口的八辆汽车。这时,电力分指挥部人员又说,旅行车是外事需要。在他们保证暂不使用的情况下,海关允许他们提走了四辆旅行车。
事情发生后,上海海关向宝钢总指挥部查询此事。宝钢电力分指挥部在给宝钢总指挥部的报告中不承认错误,反而说,他们“利用日方委托我方制作的加工劳务费,进口几辆汽车,既不要申请外汇,又不占用宝钢工程投资,这样还是可以的”,“由于我们对有关规定不了解,因此当时没有办理报批手续。这个问题,今后应引以为戒。”
6月初,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宝钢支行发现此事,认为“旅行车、小轿车等高级消费品系专项控制商品,宝钢电厂未经国务院和有关领导部门批准,擅自动用进口设备中节减下来的外汇进口车辆,实属违反财经纪律。”为此,他们给建设银行总行写了报告。
6月12日,国家建委副主任韩光了解到此事,在建设银行宝钢支行的报告上写了处理意见:“请迅速查清。如属实,应严肃处理。8台车,没收上交国家物资总局。宝钢、上海市以及冶金、电力部门一台也不留。建议通报到各分指挥部及有关方面,严肃基建财务纪律,不再发生类似事情。”宝钢总指挥部据此写了批评电力分指挥部的通报。但电力分指挥部主要负责人不但不进行检查,反而要求领导不要下发这一通报。
宝钢电力分指挥部和与此有关的部门的某些人,为了从海关取走汽车,奔走于上海——北京之间。6月17日,电力部正式致函外贸部,要求外贸部为四辆旅行车出具证明,以便海关放行。电力部有关人员在交涉中,没有向外贸部介绍真实情况,也没有介绍国家建委副主任韩光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意见。外贸部主管局认为“任何部门,不论以何种方式赚取的外汇都是国家的收入”,“按规定必须全部上缴国家”,“宝钢电厂施工现场如需进口部分急需物资,要动用此笔外汇时,应及早由主管部报国家主管委员会批”。但考虑到部门之间的关系,同意了电力部的要求,让海关将四辆旅行车放行。对于被查封的四辆小轿车,宝钢电力分指挥部的有关人员也采取同样的手法,在北京积极活动。
上海海关接到外贸部的批文后,认为外贸部的意见不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应该暂缓执行。他们坚持原则,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向上级机关写出报告,提出“宝钢电力分指挥部违章进口的四辆小轿车和四辆旅行车,应依法没收并作价上交国家物资总局。”这时,电力部外事局的那个干部手持外贸部批文,又一次来到上海海关要取走汽车,也遭到上海海关的严词拒绝。
7月中旬,中国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会同外贸部、海关总署等单位就此事进行了调查。这些单位调查后一致认为,上海海关的意见是正确的。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外汇管理,决定将宝钢电力分指挥部擅自进口的八辆汽车全部没收,上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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