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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办案质量 加强法制教育 促使被告服法 上海南市区法院全面实行辩护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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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8-23
第3版()
专栏:

提高办案质量 加强法制教育 促使被告服法
上海南市区法院全面实行辩护制度
本报讯 据《文汇报》报道: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认真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辩护制度,对提高办案质量,促使被告认罪服法,以及对人民群众和被告家属进行法制教育等方面,都起了良好的作用。
由于专职律师常常应接不暇,南市区人民法院就经常邀请华东政法学院的教师为被告辩护,或让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及单位推荐的公民担任辩护人。同时,他们还在本区文教、工厂企业挑选7名业余法律爱好者到法院实习,培养他们当业余律师。
南市区人民法院在全面推行辩护制度时,认真听取被告和辩护人在辩论时提出的正确意见,并将他们的意见报审判委员会,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如被告人郑锦龙等抢劫一案,公诉人认定被告郑锦龙等对余某进行抢劫。开庭审理时,律师为其辩护说,这天晚上被告是去找戴某进行流氓殴斗的,因找不到戴就对余搜身,将手表等物作为抵押,言明把戴找来后,归还原物,因此不能构成抢劫罪。经查事实,与辩护人所诉相符,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意见,改为以流氓罪判处被告人郑锦龙有期徒刑2年。今年以来,这个区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由于听了辩护人和被告人的正确意见,使案件的性质有明显改变的就有六件,还使一些不应判刑的人受到法律保护。
全面推行辩护制度后,还促使了被告人认罪服法。例如被告人徐志豪被认为自己抢劫的对象是贩卖粮票的,是“黑吃黑”。不是犯抢劫罪。在法庭上,辩护人对抢劫罪的构成作了较详细的论述,然后又指出被告人所以犯罪,原因之一就是划不清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被告人听了很受教育,表示认罪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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