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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的等级关系和特权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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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8-25
第5版()
专栏:读史札记

封建的等级关系和特权制度
郑昌淦
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始终存在着鲜明的等级关系和广泛的封建特权,它们是封建主义的重要特征。
等级关系由来已久,大约在家长制时代已经出现了。正如恩格斯所说:“希腊早在英雄时代就已经带着等级的划分而进入历史,这种等级划分本身显然只是我们所不知道的久远的史前时代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92页)。奴隶主贵族实行过等级制度。封建统治阶级继承了这一制度,并加以强化。
殷商后期,虽已有了文字,但记载缺略,不可详考。西周、春秋时期,按照血缘亲疏的宗法制度所规定的等级关系颇为严密。到了战国时期,旧贵族和旧的等级制度逐渐没落以至衰亡,然而等级关系并没有因此消灭,取代旧的是新的官僚制度之下的等级关系。秦国最为典型。商鞅变法,废除了旧的“世卿世禄”制度,但又规定:按照新的军功授予爵位和官职;根据爵位等级的高低,享有政治上、经济上乃至生活上的不同特权,即“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史记·商君传》)。等级制度总是和一定的特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秦到清都如此,只是具体规定有所不同而已。如果没有任何特权,等级制度便失去意义,或者说它就不成其为封建等级关系了。
秦国爵位分20等,和官吏等级大体上一致。秦统一后,爵等仍旧,官僚制度则有很大的发展和变化。
汉承秦制,也分20等爵。刘邦做皇帝后,曾下令“复(民)故爵田宅”,有军功的多赐高爵。西汉和秦不同,爵位并非官职,有了爵位也未必做官。官吏另有等级,按其俸禄从万石至百石分15级。贵族分为诸侯王、列侯(亦称彻侯)、关内侯各级。按照等级赐给不同印绶,如诸侯王金玺?(绿色)绶,列侯及相国、丞相、太尉、前后左右将军等皆金印紫绶,御史大夫及秩比2,000石以上皆银印青绶,秩比600石以上皆铜印黑绶,秩比200石以上皆铜印黄绶。贵族和大官僚在占有田产和奴婢方面,享有不同的特权。
汉高祖禁止商人衣丝乘车,以困辱他们。后来西汉政府因财政困难,不时卖爵,惠帝时规定:爵位略高的犯罪可以减刑;“民有罪,得买爵卅级(每级钱二千)以免死罪”(《汉书·惠帝纪》)。汉文帝时,采纳晁错建议,令民“输奴婢”或输纳粮食至边塞,自600石至12,000石,赐爵自第2等至18等。买了爵位,虽然不一定做官,但在社会上便有了身份和地位;而买到一定等级的爵,还可享受免役以及犯罪可以减刑的特权。所以富民(包括商人)大都愿意买,买的人很多。汉武帝后期,财政很困难,不仅鬻爵,而且卖官,特设“武功爵”11级,每级收钱若干,各有定价;此外输纳奴婢的,也可买爵或补官。爵位既成了商品,民间也互相买卖。爵与官职是西汉等级制度的标志,既然可以买卖,等级界限就不那么严密了。古代商品生产发展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冲击了等级的界限。
东汉以后,特别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情况为之一变。这是等级森严的封建时代。世族大姓在政治上经济上占有很大优势;他们极力排挤和压抑“寒门”“素族”,即所谓“庶族地主”。东汉选官采取“察举”办法;魏、晋实行“九品中正制”,南朝和北魏因之,后期有所改变。间亦举行考试,只不过是形式,实际上都由当权者推荐和选拔。察举的结果是“权门贵仕请谒繁兴”,弄虚作假,流弊丛生。由“中正”来评定“九品”,势必至于论门第,讲成份,甚至追究祖宗三代,“唯能知其阀阅,非复辨其贤愚”(《通典·选举》);“高下逐强弱,是非由爱憎”;“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涂之昆弟也”,以致“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晋书·段灼传·刘毅传》)。考选之后,世族子弟即可为官;寒门子弟只可补吏,埋没了很多人才。
豪门势族通过政治特权以扩大其经济特权,如霸占田园山泽,荫蔽“衣食客”、佃客免服徭役等等。他们为了长久保持其特殊地位,自诩血统高贵,互相标榜,互通婚姻,不屑与庶族出身的新显贵同席。“即有出自寒微,奋立功业,官高位重,而其自视犹不敢与世族较”;齐高帝萧道成和梁武帝萧衍也不敢轻易冒犯。当时的世家大族,江南侨姓以“王、谢、袁、萧为大”;吴姓(即东南土著)以“朱、张、顾、陆为大”;北方则山东郡姓以“王、崔、卢、李、郑为大”;关中郡姓以“韦、裴、柳、薛、杨、杜首之”(《新唐书·柳冲传》)。南方侨姓与吴姓相勾结(也有矛盾),把持政局数百年。南朝亡后,他们没落了。唐诗“昔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即是他们没落的写照。北方郡姓与鲜卑贵族相勾结,享有政治特权几百年,中唐以后也没落了,然其影响还在。如云:“唐之宰相,最重世系,裴氏、崔氏、张氏最著。裴氏5房,宰相17人;崔氏10房17人;张氏17人;韦氏9房14人;……杨氏、杜氏皆11人;王氏3房13人;郑氏2房9人;……卢氏8人。……李氏最繁,陇西4房,宰相11人;赵郡6房17人”(朱国祯:《涌幢小品》卷9)。
自唐至清,朝代几经更迭,新贵族代替旧贵族,新官僚集团代替旧官僚集团,而封建的等级制度和特权制度依旧存在,不过各代的情况略有不同而已。宋代等级界限不那么严,明、清两朝又有所发展。《明史·功臣世表》叙云:“(唐)房、乔远势,首让世封,是以英、卫子孙齿于甿隶。而宋代勋阶祇崇虚号,……初无世及之文,非复承家之旧。至明祖开基,乃旷然复古。”
明代皇族分亲王、郡王至奉国中尉,共八级;功臣外戚分为公、侯、伯三级,均可世袭。官员则承唐制,分九品,每品又有正、从之分,共十八级。
宋代官员薪俸主要为供给制,非常优厚,也分等级。明代皇族为供给制。明初,亲王除庄田和邸第外,每年米五万石、钞二万五千贯,还有丝织品、棉织品、茶、盐、马料等,无不供给,待遇极优。官员则为薪俸制,六部尚书为正一品,月俸仅米87石;知县为正七品,月俸只有米七石五斗,与亲王相比,待遇悬殊。供给制往往同封建等级与特权联系在一起,并不是什么进步的制度。政治地位也很悬殊。大臣见亲王,都要“伏而拜谒,无敢钧礼”,小官更无论了。亲王贵族与官僚是两大等级,其间界限森严,有如鸿沟。
清代等级之分更严。官员品级沿袭明代;贵族则分为“宗室世爵”与“民世爵”两大类。宗室贵族有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入八分公,叫大五等;不入八分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恩将军,叫小五等(蒙古贵族等级和称号大体上比照宗室)。民世爵分为公、侯、伯、子(原称精奇尼哈番,正一品)、男(原称阿思哈尼哈番,正二品)、轻车都尉(正三品)、骑都尉(正四品)、云骑尉(正五品)。乾隆23年,又增置恩骑尉(正六品),共九级。
明成祖以后,亲王不得过问政治。清朝皇族则多参预朝政,掌握实权。满洲贵族与汉族官僚之间,内外和等级之分甚严;官僚之间,上下级界限也更严格,这和宋代情况都不大相同。
等级差别还在生活待遇方面显示出来。
贵族大官僚多赐府第,古已有之。明太祖对于亲王、公主、公侯、各级官员府第的建筑结构和规模,如厅堂若干架若干间,以及斗拱、重檐、雕刻、彩绘、油漆颜色等等,都按等级有严格差别,甚至对于所用酒器以及桌椅木器等等,也有规定。清代也如此,并划有住区,在京的汉族官员有的只好住会馆。
唐代官员品级由衣袍的颜色来区别,以“衣紫”为贵(三品以上穿紫袍)。明代一律青色,品级则由胸前的补片(亦称补褂)来区别。清代除补褂外,又以帽顶相识别,如珊瑚顶、水晶顶、金顶、银顶之类。
乘马坐轿也有差别。清朝规定:亲王、郡王才准坐八人抬的大轿;京官一二品只准坐四人抬的轿;外官总督、巡抚可坐八人抬的轿;布政使以下至知县只能坐四人抬的轿。
贵族是世袭的。官职虽非世袭,但按其等级,还享有政治上法律上的一些特权。
第一,“任子”。这一制度始于汉代。明初有所谓“荫叙”,自一品至七品都可荫一子为官,正一品之子以正五品官叙用,以次递减。后因官多了,渐加限制,三品以上官员考绩优良的才可荫子,一般为“官生”,或为中书舍人。有权势的大臣,如大学士、尚书等的“荫子”,有升任五、六品闲散官职,几年后,有的迁补户、工、刑三部员外郎,也有外放做知府(正四品)的。清代贵族官僚也有“任子”的特权。八旗贵族有“世职”,儿子可以相应补官。满大臣子弟常被挑选做侍卫。当了几年的皇帝侍卫,得到宠信,往往超级提拔,“不数年辄致显职者,比比也”。满、汉京官四品以上,外官三品以上,可各送一子入国子监做“荫生”。荫生经过考试(多是形式),可出任员外郎、主事、知州、通判等职。这是贵族官僚子弟所享受的特权。
第二,封赠父母妻子。明代七品以上官员,经过一次考绩之后,可以为他的父、祖、妻、母请得“封赠”。封号一般按本官品级授予,男的称××大夫、××郎;女的称一品夫人、夫人、淑人、恭人、宜人、安人、孺人。五品以上授予“诰命”;六品以下给予“诰命”。清沿明制,大致相同。这就是封建时代所说的“妻以夫荣,母以子贵”。虽然这不过是荣誉的虚衔,却显示了她(他)们也有特殊的身份和地位,享有特权。戏曲《春草闯堂》虽不免有些夸张,却也反映了尚书的诰命夫人和宰相小姐的特殊地位和权力。
第三,贵族官僚还可按其等级的高低,享有法律上减免刑等的特权。《唐律》有所谓“八议”。五品以上官员如犯死罪,要奏请皇帝裁决。六品七品官员犯流罪,可减一等。五品以上官员能“荫及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子孙”的,这些亲属如犯流罪以下,也可减一等;其妾犯流罪以下,可以赎。明清也有相应规定。
贵族官僚还享有制度和法律以外的实际特权,如干涉地方行政和司法,强夺民田,霸占和奸污妇女,包揽词讼,包庇,请托等等。明清两代的档案、实录、文集、笔记、小说、戏曲记载和反映的很多。
在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之下,任何人的特权都不是绝对的,“铁券”也不是可信赖的。皇帝可以任何名义或借口,剥夺某些贵族官僚的特权,但同时又给另一些人以新的特权,以此来提高他的绝对权威。
等级和特权是封建主义的产物,也可以说是它的有机构成,它们在历史上所起的是阻碍社会进步的作用,即使在封建社会发展时期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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