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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渤二”翻沉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责任 天津市人民检察分院对被告提起公诉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进行审判准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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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8-27
第2版()
专栏:

追究“渤二”翻沉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责任
天津市人民检察分院对被告提起公诉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进行审判准备
新华社天津8月26日电 天津市人民检察分院,依法于昨日对“渤2”钻井船翻沉事件的被告人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正积极进行公开审判的准备工作。
被告人为:海洋石油勘探局局长马骥祥、副局长王兆诸、局副总调度长张德经、滨海282号船长蔺永志。
今年5月7日,天津市人民检察分院接受天津市劳动局于4月21日就“渤2”翻沉事件所提出的控告后,即依法进行了审查、立案和侦查工作,现在事实已经查清,事故性质已经明确,确认这是一起由于严重违章指挥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被告马骥祥、王兆诸、张德经、蔺永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的规定,已构成渎职罪。
天津市人民检察分院的《起诉书》说:“经侦查证实,‘渤海2号’钻井船的翻沉主要是违反《富士号自升式钻井船使用说明书》关于‘排出沉垫舱里的压载水,使自由液面最小’及《渤海2号钻井船使用暂行规定》关于‘如拖航距离较长或需进出港,应排出沉垫舱里的压载水,以减少吃水,降低拖航阻力’的规定,使4,859吨的压载水没有排出,加深了吃水(吃水应为4.25米,实际为9.5米),降低了干舷(应为6.78米,实际为1米左右),严重降低了船的不沉性,致使通风筒打断后,海水涌进泵舱,失去平衡,船体倾斜翻沉。”
“被告马骥祥身为局长、党委书记,11月23日上午,在他主持召开的局领导干部碰头会上,当副总调度长李平汇报拖航会议所做的错误决定时,没有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审查研究,特别是在24日李平向局领导干部碰头会汇报了河北、山东、天津三个气象台发布的大风警报后,没有引起警惕,更没有做出停止‘渤海2号’钻井船降船、拖航的决定,表现了对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不负责任。”
“被告王兆诸不重视职工和国家财产安全,对‘渤海2号’钻井船队长刘学的合理建议不认真考虑;不认真审查和纠正拖航会议所做的错误决定;特别是在11月24日‘渤海2号’钻井船降船、拖航前副总调度长李平向其汇报了河北、山东、天津三个气象台发布的大风警报后,不通知现场停止降船、拖航,对拖航表现了轻率和不负责任的态度。”
“被告张德经在主持制定‘渤海2号’钻井船的拖航计划中,不采纳‘渤海2号’钻井船队长刘学的合理建议,也没有按照《稳性计算书》、《渤海2号钻井船使用暂行规定》、《富士号自升式钻井船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提出排出沉垫舱里的压载水,以轻率的态度做出了错误的拖航决定,因而肇致了事故的发生。”
“被告蔺永志身为船长,在‘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和翻沉后人员落水的重要时刻,没有及时发出遇难国际呼救信号,争取友邻船只投入对落水人员的抢救;没有及时测报‘282号’的船位和‘渤海2号’钻井船的准确船位,对抢救落水人员很不得力,使可能减少的人身死亡未得避免。”
天津市检察分院自立案侦查以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核对了天津市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提讯了被告,询问了证人,分析了有关技术资料,听取了海洋石油勘探局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工人、干部和家属的意见,也耐心地听取了事故主要责任者的不同意见,保障被告人陈述和辩护的权利。对于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关船舶、气象、海洋等专门性技术问题,还聘请有关专家进行了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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