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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局 有错不纠引起群众公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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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8-27
第4版()
专栏:

武汉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局
有错不纠引起群众公愤
据新华社武汉电 新华社记者杨建武报道:今年三月十一日下午,硚口区汉正街治安联防纠察队抓获进行赌钱活动的三名武汉市七十二中的学生。当纠察队员将一个学生送进教室时,正在上室内体育课的王辉明老师,为稳定课堂秩序,向这个学生掷了一个粉笔头,示意要他退出教室。不料粉笔头从教室门上反弹到了站在教室门口的纠察队副小队长身上。这时,另一名纠察队员上前质问王辉明。于是,便由口角进而发生扭打,双方都受了伤。事件发生后,汉正街公安派出所将案件上报硚口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根据上报材料,即以“殴打纠察队员”为由,提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辉明。该院偏听偏信,草率地批准了这个错误报告。三月三十一日,区公安分局将王辉明逮捕入狱。
王辉明被捕后,校方向省、市党政领导机关和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随即派员复核了原案,并召开院务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在做好工作的前提下,将王辉明释放。在省、市领导、人民群众和上级检察机关的督促下,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才于五月五日作出“免予起诉决定书”,被迫将王释放。但“决定书”仍坚持说王辉明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构成了“伤害罪”,只是“犯罪行为比较轻微,后果不十分严重”,才“免予起诉”。
王辉明出狱后提出申诉,要求撤销上述错误决定,改为无罪释放,根据王的申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再次进行了复查,认为这一事件是由误会引起的伤害案件,对王辉明实行逮捕不当,应不予起诉,并告知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王辉明所作的“免予起诉决定书”,重新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一拖再拖,迟迟不撤销自己的错误决定。武汉市广大教师强烈要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纠正这一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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