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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内阁制的起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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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9-02
第5版()
专栏:

  责任内阁制的起源
责任内阁制,简称内阁制,是资本主义国家内阁(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它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1)内阁首脑和有关大臣(部长)应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并在国家元首颁布的法律上签署,表示内阁对议会负责;(2)内阁首脑应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充任,表示内阁必须取得议会多数的支持;(3)议会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应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选举,以决定原内阁的去留。
责任内阁制最先实行于英国。英国责任内阁制有一段形成的过程。内阁的前身是枢密院,它是中世纪英王下面的最高行政机关。枢密院内分设若干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其中以外交委员会地位最显要,也最得英王的信任。英王经常与该委员会的少数亲信大臣聚集一室,秘密开会,处理内政、外交等事宜,日久成为惯例。到威廉三世时(1690—1702年),该委员会开始被称为内阁。内阁一词,英文(cabinet)的本义是“内室”或“密议室”,也有少数人在一起进行秘密活动的含义。因此,英国的内阁,最初不过是一个事实上存在着的机关的绰号罢了。
1714年,根据“王位继承法”,德国汉诺威选侯即英国王位,称乔治一世。乔治因不懂英语,不谙英国事务,经常不参加会议。从1717年起,内阁会议由一位大臣主持,开创了内阁首席大臣(首相)领导内阁,英王不得参加内阁会议的先例。
一般认为,英国第一任责任内阁,是乔治一世时的1721年成立的。当时,辉格党(自由党的前身)在国会下院占多数,辉格党的领袖罗伯特·沃尔波领导内阁。内阁名义上对下院负责,实际上下院受沃尔波控制。沃尔波事实上已相当于首相,虽然当时还没有正式使用这一名称。后来,他的继任者才使用这一名称。
1742年,辉格党发生内讧,沃尔波和他领导的内阁集体辞职。于是,又开创了内阁必须对下院集体负责,当下院对内阁的施政方针不予支持时,内阁必须全体辞职的先例。
1783年,托利党(保守党的前身)人小威廉·庇特出任首相。第二年,因得不到下院支持,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选举,庇特领导的托利党在新的选举中获胜,从而又开创了内阁在得不到下院支持时,可以解散下院,重新选举的先例。
至此,英国责任内阁制已具雏型。1832年选举改革以后,上述制度作为宪法惯例被固定下来。到1937年公布“国王的大臣法”以后,内阁和首相的名称才有了正式法律依据。
19世纪末,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模仿英国实行责任内阁制。但责任内阁制被资本主义国家广泛采用,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1946年公布的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是第一部明确而详尽地规定责任内阁制的宪法。(木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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