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阅读
  • 0回复

“渤二”事故直接责任者受到法律制裁 马骥祥王兆诸分别被判四年三年徒刑 判处张德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蔺永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9-03
第1版()
专栏:

  “渤二”事故直接责任者受到法律制裁
  马骥祥王兆诸分别被判四年三年徒刑判
  处张德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蔺永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新华社天津9月2日电 新华社记者杨复保、夏林报道:今天,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公开审判“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案件的直接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规定,判处犯有渎职罪的马骥祥有期徒刑4年,王兆诸有期徒刑3年,张德经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蔺永志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审理“渤2”案件的合议庭,经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由以下七人组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武金墉、纪维经、白金生,人民陪审员南开大学教授、物理系副主任赵景员,天津市港航监督工程师江岳,天津市远洋运输公司教育处副处长胡继文,天津港务监督引水员胡宝山。武金墉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石秀芬、孔向红担任记录。
今天出庭的还有:公诉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王臣、检察员杨振德、丁洪达。辩护人天津市第一法律顾问处律师董师凯、常惟士、徐承彬、郝纯源。“渤2”事故技术鉴定人交通部船舶检验局副总工程师蔡梓松,交通部港务监督局海务处处长、工程师张惟洵,交通部港务监督海务科科长钟伯源。证人海洋局副总调度长李平,“渤2”事故幸存者王墨林、阎学军。
今天上午8时15分,审判开始。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后,告知4名被告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公诉人、鉴定人提出回避,并享有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表示不请求回避。接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他指出:被告马骥祥和王兆诸在听取“渤2”拖航会议所做错误决定的汇报时,对“渤2”钻井船队长刘学的合理建议不认真考虑,没有组织有关人员对拖航决定进行审查研究,尤其是在事故发生的前一天,在天津、河北和山东的气象台发布了大风警报以后,没有引起警惕,没有采取应有的措施。被告张德经不采纳刘学的合理建议,在制定拖航计划时也不按照有关规定办事。被告蔺永志身为船长,在钻井船翻沉后,没有及时发出遇难国际呼救信号,也没有及时测报“282号”船和“渤海2号”船的准确位置,抢救落水人员不得力。他们对这起造成72人遇难身亡、直接经济损失达3,735万元的重大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员审问了被告犯罪事实经过。证人分别出庭作了证,法庭宣读了有关证词,鉴定人宣读了技术鉴定。法庭调查的结果证明,起诉书指出的犯罪过程属实。
天津市各界群众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一千二百多人出席旁听了今天的开庭审判。海洋石油勘探局的职工和部分死难者家属参加了旁听。近百名新闻工作者也前来法庭进行采访。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