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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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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9-03
第3版()
专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武新宇
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武新宇今天在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他说,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是在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30年的实践经验和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修订的。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是:
法定结婚年龄问题。原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草案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始得结婚”,即比原婚姻法规定男女各提高两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绝大多数表示赞成,认为这样规定兼顾了城乡的实际情况,比较适当。为了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草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和多数群众意见,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至于对农村早婚习惯的改革,需要随着农村经济、文化的发展,继续做工作,逐步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解决。城市有些人认为婚龄定低了,与提倡晚婚、计划生育有矛盾。据我们了解的世界31个国家的资料,法定婚龄最高的为男21岁,女18岁,我们的规定已是最高的了。同时,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即不到这个年龄,不应结婚,而不是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我们国家一贯鼓励青年适当晚婚,认为这对国家、对家庭和个人都有好处。关于婚龄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影响,关键是婚龄、育龄必须分开,必须搞好计划生育。因此,草案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只要把计划生育搞好,就可以收到控制人口增长的效果。
离婚问题。原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现在看来还是适当的。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要提倡夫妻互相帮助,建立民主和睦的家庭,大力宣传共产主义道德,反对那种对婚姻关系采取轻率态度或喜新厌旧的资产阶级思想。但是,也不能用法律来强行维护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这对社会、对家庭、对当事人都没有好处。根据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意见,草案改为“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样规定,既坚持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又给了法院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关于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问题。原婚姻法规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许多地方、部门都提出,旁系血亲间结婚生的孩子,常有某些先天性缺陷,现在推行计划生育,孩子少了,更应讲究人口质量,要求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近亲通婚。据此,草案改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即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姑表”、“姨表”之间都禁止结婚。由于某些传统习惯的原因,特别在某些偏远山区,实行这一规定需要有一个过程,不宜简单从事,采取“一刀切”的办法。
关于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问题,也就是通常说的“入赘”问题。草案规定:“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对保障婚姻自由,推行计划生育,解决有女无儿户的实际困难,都有好处。
由于有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汉族地区很不相同,经济、文化水平也不一样,草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婚姻法的实施,需要有一段宣传、准备的时间,建议大会审议通过公布后,于1982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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