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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彭真谈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重要意义和常委会的职权、任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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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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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彭真谈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重要意义和常委会的职权、任务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彭真在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所作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强调说,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工作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不是“清谈清谈”、“建议建议”的机关,是任务很重,有很多重大问题要负责决定的机关。他说,县级以上人代大会设立常委会,建立起人大的经常工作,是我国政权建设中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健全国家制度有重要意义。
彭真说,应当明确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任务、工作、机构等,便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开展。他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任务、职权,主要是四条:
第一,依法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这是一项很重要的职权。立法的根据是各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但不能与宪法、法律和中央的政策、法令、政令相抵触。
第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审议批准本地区“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三,人事任免。这也是一项重要职责,决不是可有可无。对报请任免的人员,主要依靠报请单位的审查。但是,如果发现其中有的人有问题或不适当,委员们不同意,就可以不通过。同时还可以依法行使罢免或撤职的权力,将那些违法乱纪或者不称职的人员随时罢免撤换,这样就可以在防止林彪、“四人帮”一类坏人篡夺权力方面,多一层保障,从国家制度方面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纯洁和工作胜任,忠诚地代表群众的利益,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
第四,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主要是监督他们的活动是否违反宪法、法律、法令,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彭真说,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五次会议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看来是加强联系的一种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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