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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经济立法步伐是一项紧迫任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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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9-05
第5版()
专栏:

  加快经济立法步伐是一项紧迫任务
  罗典荣 邓建煦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要做到预先防止和事后追究由于家长制、瞎指挥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很重要的一条是要“有法可依”。我们如果有一套比较完备的有关安全生产、计划、投资、基本建设等方面的经济法规,象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一些领导人瞎指挥蛮干造成的“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象前昔阳县主要领导人搞的所谓“有深远的政治意义和国际意义”、实则劳民伤财的“西水东调”工程(仅其中的“三大工程”之一就断送了国家1,000多万元的投资),就会及时受到法律的追究。象基本建设方面各据一方,把战线拉长,上的项目过多,留下财力物力缺口,打乱国家财政平衡,造成重复建设、重复生产,或因长期不能投产,造成大量资金物资积压,或因匆促上马,造成返工以至报废等数不清的浪费现象,就会大大减少。有一个省,从1958年到1977年的20年中,报废的较大项目就有81个,其中因厂址选择不当的有41个;建成后,产品已被淘汰而不能生产的有4个;长期达不到生产能力的有27个;设计不配套的有9个。如果将全国报废的建设项目都加到一起,那该是多么惊人的一笔损失!其实,只要将基本建设的范围、隶属关系、设计程序、施工管理、建设周期、资金来源、物资供应等等分别在有关的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就有助于实现基本建设项目的统筹安排和国民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促使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从而防止和避免种种拖沓和浪费现象。
过去两年多以来,调整国民经济取得了很大成绩,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试点效果也很显著。
沿着这个改革方向,势必要触动到沿用多年的计划、财政、金融、商业、外贸、物资供应等各方面的管理体制。为了巩固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成果和有效地推动上述改革的全面展开,就有赖于制定适应新的情况的全国统一的工业企业、商业、市场、价格、合同、预算、税收等有关的经济法规。现在在各个经济部门的改革过程中,往往碰到这样的情况,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按照搞活经济的要求,有些事应该办,但在现行政策法令中却找不到相应的规定,或者按着现行政策法令的某些条文却不许办。例如1958年兴建国营农场时无偿平调了附近社队的土地,现在根据权利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社队要求归还土地,但缺乏调整这一类关系的土地法。又如在税收方面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加以限制,集体企业职工的工资报酬劳保福利待遇等多半低于国营企业职工,显然是不利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的。这说明:我们已进行的初步改革,同尚未改革的整个经济管理体制发生了矛盾;通过改革解放出来的生产力,同现行的生产关系,同上层建筑中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发生了矛盾。只有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分门别类地制定适应新时期新情况的各种经济法规,明文规定哪些行为是受到保护的、合法的,哪些行为是受到禁止的、非法的,才能够为按照客观经济规律来管理经济提供法律保证。
两年多来的经济司法工作也同样反映出,随着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和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建设和投资的规模越来越大,搞活经济的门路越来越多,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违法犯罪案件也相应增多。工厂企业之间、工商之间的合同纠纷目前已大量出现,而农商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尤为突出。据湖南省邵东县统计,去年不服主管部门调解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类案件就有240件左右。另据某些地区统计,近两年来发生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也有上升的趋势,象企业内部的贪污、盗窃、受贿、渎职案件,经济责任事故案件,走私、投机倒把、违反市场管理等案件,违反税收法规和财经纪律、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案件,都是很突出的,给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也是很严重的。上述种种经济纠纷和违法犯罪案件,如果没有一套适应新的情况的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对有利于发展国民经济的行为给予鼓励和保护,对与此相反的行为加以禁止和制裁,势必会影响到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展。
总之,加快经济立法步伐,已成为各企业、各经济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迫切要求,成为巩固和扩大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的实际需要。现在各个经济部门都正在起草与该部门有关的经济法规,这是一项十分繁重而又非常紧迫的任务。从国外的情况看,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是十分重视经济立法工作的。比如日本,先后制定了200多个重要的经济法规,对战后日本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南斯拉夫先后制定的经济法规有600多个,占全部联邦立法的80%。经济法是用来调整国民经济管理活动和各经济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的规范,它和其他法律一样,享有极大的权威,是国家用以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强大武器。南斯拉夫40年代末期酝酿的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就是从1950年6月颁布具有历史意义的《关于劳动集体管理国家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联合组织的基本法》,宣布经济管理权力下放,把工厂和企业交给工人管理这一关键性的立法措施开始,随之制定颁布若干有关的经济单行法规,并通过修改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来实现的。我们也应当采取陆续制定公布若干经济单行法规的办法,以适应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和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需要。我们首先应当根据党和国家现阶段的经济方针、政策和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以及两年多积累下来的改革经验,集中力量把一些急需的涉及全局性质的法规,象工业企业法、计划法等尽先搞出来,便利于用相同的原则和标准推广适用于随之陆续制定的其他经济法规。其次是不要急于求全,在实践中先把比较成熟的经验纳入单行法规,然后在执行过程中再充实、修改和补充。有的可以采取象《环境保护法》(试行)那种比较笼统的写法,随后逐步用有关的法令、条例来加以补充,使之具体化。总而言之,“急于求全”不行,“等待求全”也不行。一句话,就是要想方设法加快经济立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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