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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制——谈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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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9-09
第5版()
专栏:

  认真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制
  ——谈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
  本报特约评论员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正在扎扎实实地加强。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即将全面展开,这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一步。但是,应当看到,在我们的国家,要达到高度的民主化,使广大人民能够有名有实地管理国家,管理各项事业,则需要在四化建设的进程中,经过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努力。首先,对民主问题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认识。
民主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各种回答,比如:民主就是让人讲话,民主是一种手段,还有民主作风、民主方法,等等。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些回答都是有道理的,但又是很不完全的,还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
列宁说:“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列宁选集》第3卷第257页)这个论断抓住了民主问题的实质。
民主是个古老的概念,它的本意就是“人民的权力”。但是,从比较完整的意义上说,民主作为国家形态,是从历史的近代开始的。列宁曾经概括了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的辩证发展过程:“从专制制度到资产阶级民主;从资产阶级民主到无产阶级民主;从无产阶级民主到没有任何民主。”(《马克思主义论国家》第24页)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就是资产阶级民主和无产阶级民主两大类型。
怎样从国家形式、国家形态的角度看待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民主呢?
首先,这是一个国体问题,也就是无产阶级和其他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页)以后,他们又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科学概念,肯定了无产阶级(以及一切被剥削劳动者)在未来国家中的统治地位,从而解决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国体问题。
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同志就庄严宣布,我们的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我们国家的国体。国体问题,是国家的根本性质问题。因此,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背离或破坏,必然要损害我们这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性质。这决不是夸大其词。林彪、“四人帮”横行期间,搞封建法西斯的“全面专政”,在某些地区和单位,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不是几乎被剥夺干净了吗?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不是已经受到了相当严重的损害吗?因此,我们要从维护我们人民共和国的国体的高度,自觉尊重人民的民主权利,完善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其次,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也是一个政体问题。国体固然决定国家的根本性质,但是,如果没有适当形式的政体,没有适当的管理国家的形式,国家的根本性质就不能得到很好体现,统治的阶级就难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革命导师十分重视无产阶级国家的政体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认为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社会共和国的一定形式。列宁在俄国革命过程中,及时总结群众创造的苏维埃的经验,指出,苏维埃可以变成国家组织,苏维埃共和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新型民主国家,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管理国家的一种好形式。毛泽东同志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这种形式对国家实行管理。巴黎公社、苏维埃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虽然具体形式不同,但它们都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政体,都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一种形式,其基本性质是相同的。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具体形式,由于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同,由于各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情况的变化,是允许而且应当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形式,都要服从一个基本前提或基本要求,就是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提出的,无产阶级管理国家的具体形式必须“组织得同最完全最彻底地‘争得民主’这点相适应”。(《列宁选集》第3卷第205页)就是说,一定要使全体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能够实实在在地行使对国家的管理。这也是我们今天完善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和基本的要求。
我们必须从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体与政体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问题。这样,才能抓住民主这个问题的根本。把社会主义民主理解为是个作风问题,方法问题,是很片面的。民主作风是贯彻执行民主制度的条件,用民主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是民主制度的具体运用,这些都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身。民主就是让人讲话,这种看法,如同瞎子摸大象,把一个小小的局部当作事物的全体。民主当然要让人讲话,不让人讲话,就根本谈不上什么民主。但是,仅仅是让人讲话,给予发言的机会,这远远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全部,更不是具有决定意义的东西。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含义,就是人民对国家的管理权,对各项事业的管理权。在民主问题上,不讲人民的权利,不讲民主制度,而把民主作风、民主方法等放到第一位加以强调,就是轻重倒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怎样从目的与手段的角度看待民主?这是人们经常议论的一个问题。
民主既然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那么,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国家没有了,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当然也就不再存在了。正如列宁讲的:“民主决不是一种不可逾越的极限,它只是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和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道路上的一个阶段。”(《列宁选集》第3卷第256页)我们共产党人政治上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解放全人类,而不是民主。把民主看得高于一切,当作最终目的,当作永恒的东西,这是资产阶级的欺骗宣传,是小资产阶级对民主的盲目崇拜和迷信。但是,应当承认,在一定的斗争阶段上,在某种意义上说,民主又是我们的一个重要政治目的。建立一个人民民主的新中国,不是中国人民长期以来梦寐以求的伟大理想吗?不是无数革命先烈为之奋斗而英勇献身的一个崇高目的吗?在现阶段,我们全党和全国人民要实现的总目标——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不是也包含了高度民主这一重要内容吗?从被压迫被剥削人民来说,消除政治上的压迫同消灭经济上的剥削是不可分开的两个方面,都是他们的目的。“生产者的政治统治不能与他们的社会奴隶地位的永久不变状态同时并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8页)反过来也是一样,劳动者经济上的翻身解放同政治上的无权状态也不能长期并存。不可能设想,一个人只要求物质上过富裕的生活而在政治上却甘愿处于没有充分民主自由的地位。如果根本否定民主是我们的一个目的,就降低了今天完善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这一重大任务的意义。
可不可以说民主是一种手段呢?可以的。民主既然是一种国家形态,那么,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上层建筑是要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恩格斯早就指出:“假如无产阶级不能立即利用民主来实行直接侵犯私有制和保证无产阶级生存的各种措施,那末,这种民主对于无产阶级就会毫无用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20页)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无产阶级用来达到自己的基本目的的一种手段。但是,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上层建筑,它对经济基础所起的这种积极作用,是客观的需要,是有它的规律性的。人们只有遵循这种客观规律,才能正确地使用民主这种手段,来形成、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促进生产的发展,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谋取利益。如果否认民主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作用是客观需要,不是从维护、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出发,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这种积极作用,而认为民主这种手段是可有可无的,主观上认为需要时就讲民主,主观上觉得不需要时,就把民主丢在一边,或者从个人或小集团的某种需要出发去实行民主,就是对民主是一种手段这个观点的曲解,就是以实用主义态度对待社会主义民主。
总之,完善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实质上就是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国家的问题。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多次提出,我们的目的,在于建设一个具有民主政治的新国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我们初步实现了这个目的。随后,我们就提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总目标。我国的第一部宪法突出了社会主义和民主两大原则。这是完全正确的。遗憾的是,二十多年来,我们在朝着这个目标前进时,发生了很大的曲折,民主原则非但没有得到全面的贯彻,竟让封建法西斯专政横行了一个时期。我们的教训是极其沉痛而深刻的。重要的教训之一,就是我们没有认真研究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尤其是没有把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同我们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这个问题联系起来,进行深入研究。也就是说,没有把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制的问题提到应有的高度来认识,结果是吃了大亏。经过十年浩劫,付出了极大的代价后,我们终于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认识和体会。现在,我们已经重新确定了奋斗的总目标。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但要有高度发达的经济文化,在政治上必须要有高度的民主。应当看到,我们的政治制度、干部制度和其他各项制度,存在着许多漏洞和弊病,同现代化和民主化的要求很不适应。因此,我们在集中主要精力搞四化建设的同时,要十分重视解决民主化的问题,惩前毖后,兴利除弊,对党和国家的各项制度实行认真的改革,使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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