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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的起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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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9-09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司法独立”的起源
“司法独立”也称“法院独立”,是指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干涉;同时法律专设条款对法官的地位加以保障。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法院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那时,法院受行政机关领导,司法和行政不分;国家的最高行政首脑,同时掌握最高审判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具有独立的组织系统,是从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开始的,最先实行于英国。
17世纪40年代,英国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在革命高潮时期,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利益的“平等派”领袖李尔本(1614—1657年),针对专制主义的暴虐统治,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反对行政干预司法。他是最早提出“分权”学说的思想家之一。尽管他还没有从“分权”论中引伸出“法院独立”的结论,但他的主张却对英国最先实行“法院独立”起了重大作用,并为后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做出这种结论提供了理论依据。
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资产阶级和贵族的妥协而告终。同年,国会通过“权利法案”,1701年又通过“王位继承法”。这两个文件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法律基础,明确地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司法。这是历史上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对“法院独立”原则的肯定。
1729—1730年,法国著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旅居英国,对英国革命后的政治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考察。1748年孟德斯鸠在他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以英国君主立宪政体为模型,论证了自己的分权学说。他认为任何国家权力都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只有象英国那样三权分掌于不同机关,才能保证人民的自由,否则就会产生专制。从此,孟德斯鸠被公认为“三权分立”学说的正式提出者,系统阐述“司法独立”的第一人。
继孟德斯鸠之后,被称为美国1787年“宪法之父”的亚力山大·汉密尔顿(1757—1804年),进一步发展了司法独立的学说。他不仅主张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且认为法院有权审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由他起草的美国宪法,肯定了他的主张。此后,法国1791年宪法更进一步申明:“分权没有确定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在任何情况下,司法权不得由立法议会和国王行使之”。后来相继兴起的资产阶级国家,也都效仿英、美、法,分别在自己的宪法中确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林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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