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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举行四次会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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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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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举行四次会议
讨论和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草案、关于四个法律草案的审查报告等,通过了国民经济计划安排,国家决算、预算、概算修改草案和有关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领导成员调整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新华社北京9月9日电 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今天下午举行第四次会议。
会议讨论和通过了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草案。
会议还讨论和通过了法案委员会关于四个法律草案的审查报告,并决定将这四个法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关于四个法律草案的审查报告说,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全体代表认真讨论和审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等四个法律草案和彭真、武新宇、顾明的说明,对这四个法律草案和说明表示赞同。代表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总结和反映了30年来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经验和变化,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修订和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清除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旧影响、旧习惯,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建立民主和睦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代表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总结了30年来处理国籍问题的实践经验,体现了我国处理国籍问题的一贯政策。国籍法草案明确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华侨自愿加入侨居国国籍,有利于国外侨胞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友好地处理我国和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代表们认为,为了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草案)》,是必要的和适当的。
报告说,法案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讨论意见,对四个法律草案认真地进行审查,对婚姻法修改草案和国籍法草案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会上,主席团成员就报告中建议的修改后的婚姻法施行的时间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原修改草案提出1982年1月1日施行,代表们在讨论中意见不一致,有的认为应该在1981年1月1日施行,有的仍主张1982年1月1日施行。法案委员会建议改为1981年7月1日为宜。在今天的会上,康克清委员建议在1981年1月1日就施行,不要拖到明年7月1日。许多委员同意她的意见。会议就这个问题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多数同意改为1981年1月1日施行,提请大会审议决定。
会议还通过了关于1980、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1979年国家决算、1980年国家预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决议修改草案,和有关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领导成员调整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会议讨论和通过了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的审查报告。这个审查报告说,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的代表们,受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本着关心国家大事和四化建设的精神,以当家作主的态度,向大会提出了各种提案。截至9月7日中午12时止,共提出提案2,300件。提案数量之多,质量之高,内容之广,都是前所未有的。这些提案对国家机关各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报告说,各项提案,已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建议按照各项提案的审查意见,分别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
今天的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韦国清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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