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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建设局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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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7-09
第1版()
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建设局公告
一九五○年七月七日建管字第一五五○号
一、为了使公私机关、团体和市民向我局申报建筑工程手续简捷迅速,并可保障建筑物的合理与安全起见,特作下列两项规定:
1、凡合于北京市建筑管理暂行规则第三条规定,或因事实之需要,具有图说之工程,各工程业主应先延聘建筑师或土木工程师设计,附具图说三份(必要时应附同计算书)报经建设局审核,俟接到批准通知后,再觅营造厂或建筑公司订立合同,然后携带申报人及营造厂图章来局领取执照。以免因审核图说延误动工。
2、营造业依单不能代业主设计及鉴定工程,设计、监造、鉴定业务必须由在本局登记之公私开业建筑师或土木工程师办理。
二、特此公告。
局长王明之
副局长许京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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