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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族立法工作 保障少数民族权利 人大民委会二次会议在京开幕 阿沛·阿旺晋美致开幕词,乌兰夫作关于加强民族法制建设问题的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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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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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加强民族立法工作 保障少数民族权利
人大民委会二次会议在京开幕
阿沛·阿旺晋美致开幕词,乌兰夫作关于加强民族法制建设问题的报告
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今天下午在人大会堂开幕。会议计划进行八天。
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兰夫、赛福鼎、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国务院副总理、国家民委主任杨静仁等,出席了今天的会议。
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人大民委会主任委员阿沛·阿旺晋美致开幕词。他说,全国人大民委的主要任务是搞好民族立法工作和监督有关民族问题法规的实施。人大民委要以民族立法为中心来开展工作。他宣布了这次会议的各项议程。其中包括听取乌兰夫同志关于加强民族法制建设问题的报告;听取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的报告;听取人大民委会一年来的工作报告;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草案)》、《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修改意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讨论关于规定一个“民族节”的问题。
参加这次会议的除人大民委会全体委员外,还有17个省、自治区人大代表团团长(或他们指定的有关负责人)。
乌兰夫在他的报告中首先指出,在过去的一年里,民族工作的进展是迅速而巨大的。全国各民族人民在同心同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而奋斗的新时期中,迎来了民族工作的新阶段。他说,这次会议的主题是加强民族立法工作。我们所立的法,要吸收少数民族人民的合理意见,要符合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要体现少数民族的利益和愿望,因此必须组织少数民族同志参与民族立法工作。我们国家过去也做过一些立法工作——其中包括一些民族立法工作,这些立法工作曾起过一定的作用。
但是,总的看来,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还是很不完备和很不健全的,在民族问题上尤其如此。今后,我们一定要、而且一定能加强民族立法工作,把有关民族问题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搞好。
乌兰夫接着讲了四个问题:一、要重视民族立法工作;二、民族立法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三、民族立法工作要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四、要维护有关民族问题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在讲到要重视民族立法工作时,他说,我们搞民族立法工作,经验不多,可是障碍不少。搞民族立法工作所遇到的障碍,主要来自封建主义的思想残余。“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甚至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说成是“人为地制造分裂”。他们在民族问题上奉行的路线和政策,是封建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相结合的路线和政策。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已经先后被粉碎了,但是我们为了彻底清除他们遗留下来的恶劣影响,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他强调说,民族关系如何,历来是我国政局是否稳定、边防可否巩固和建设事业能否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对我们这个正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而奋斗的国家来说,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在民族问题上确立完备而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不仅是当务之急,而且是久安之计。
关于民族立法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问题,乌兰夫指出,鉴于过去在民族工作上盛行一种“一刀切”的做法,恶习蔓延,弊端丛生,我们现在应该强调指出:为了做好民族立法工作,必须坚持采取党历来倡导的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在制定适用于各少数民族的法规的时候,必须掌握各少数民族和汉族不同的特点,不能和适用于汉族的法规“一刀切”。每个民族自治地方在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其他法规的时候,都必须掌握本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既不能和汉族地方适用的法规“一刀切”,也不能和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其他法规“一刀切”。
在讲到民族立法工作要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时,乌兰夫指出,民族立法工作的目的,是要切实保障国内一切少数民族享有真正的平等权利和充分行使民族自治权利。民族立法工作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是关于保障聚居的少数民族充分行使自治权利的立法,第二是关于保障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的立法,第三是关于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平等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立法。
民族的自治权利,集中体现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上。所谓自治权,就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主权。不保障充分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就名不副实;保障充分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才算是真正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他说,自治权的行使离不开民族化,民族化有几个方面,而主要是干部的民族化。干部的民族化也涉及许多方面,而首先是自治机关干部的民族化。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应当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为主。他说,经过几十年革命和建设实践,在党的培育下,已经成长出大批有觉悟、有才干的少数民族干部,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能够把自治机关的工作担子挑起来,应该让他们去挑起来。他说,民族化还包括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形式在内。
乌兰夫说,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在经济管理方面和财政管理方面的自治权已成为突出的、亟需注意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了。这个问题,毛泽东同志早在24年前就提出来了,那时毛泽东同志说:“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究竟怎样才适合,要好好研究一下。”现在我们应该解决这个问题了,而且早解决比迟解决好。经济管理权,首先一个问题是资源管理权。牧民使用的草原,可以而且应该经立法程序确认为牧民集体所有。对于这个问题,要在短期内作出妥善的法律规定才好。他说,我们的政策要从实际出发,既有利于国家富强,又有利于民族繁荣。放得不够宽的要继续放宽,搞得不够活的要继续搞活。只要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放宽、搞活对生产发展和民族团结只会有好处,不会有坏处。他说,我们应当掌握这样的原则:上级国家机关需要在民族自治地方内设立企业、开发资源的时候,要听取自治机关的意见,要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要在企业的隶属关系、职工来源、“骨”“肉”关系、物资管理、产品留成、利润留成和税收分配等方面作出恰当的安排,以求既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在汉族地区的中心城市可以和少数民族地区广泛发展合营企业、补偿贸易、返回产品、返回利润和对口支援等经济合作关系,既保护竞争,又促进联合,这对双方都是大有利的。现在,民族自治地方在定员定额、开支标准和税收调节等方面,还是没有什么自治权的,因而往往不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族制宜,这就是有待于改进的。
乌兰夫说,我国的少数民族,绝大部分地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还有一少部分没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其中包括17个人口较少或居住较散的民族三百几十万人,以及居住在自己民族的自治地方之外的民族成员六百几十万人,合计一千多万人。这一千多万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后可以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种是不能构成县级以上行政单位的。对于前一种,要帮助他们尽快创造条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于那些只有相当于过去的乡级或者现在的公社级的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成员,今后需要在地方政权的体制上作出某些改变,以保障他们行使自治权利。
在讲到要维护有关民族问题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时,乌兰夫说,第一,法规本身必须有足够的明确性和严密性。我们制订的有关民族问题的法规,是非要分明,赏罚要严明。第二,要宣传民族立法工作的意义,要宣传有关民族问题的法规的内容,还要宣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个宣传工作,就是民族法制教育工作。我们要在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干部和群众中广泛而深入地进行民族法制教育工作,使人人知法守法。我们搞民族立法工作,是要由国家机关以成文法来确认民族政策的要求,并且由国家机关以强制力来保证民族政策的实施。只有做好民族立法工作,才能真正落实民族政策。第三,要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一切公民遵守有关民族问题的法规。乌兰夫说,在各民族自治地方,不但要以全国通行的法规为准,还要以本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其他法规为准。上级的指令,如果违法,就是无效的,下级有权抵制。如果上级强使下级执行其违法的指令,下级有权控告。我们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把周密的监督工作和完善的立法工作结合起来,就能使我们的有关民族问题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不受损害了。
乌兰夫同志在报告中,最后指出民族工作的新阶段确实已经来到了,它将是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及时推进和全面落实的阶段,它将是少数民族享有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得到牢靠的法律保障的阶段,它将是民族团结进一步加强和国家统一进一步巩固的阶段,从而也必将是少数民族和汉族一起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共同繁荣的阶段。
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包尔汉也参加了今天的会议。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白寿彝(回族)、李贵、杰尔格勒(蒙古族)、杜易(壮族)、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吴运昌(苗族)、赵南起(朝鲜族)、伊尔哈里(哈萨克族)也出席了今天的会议。参加会议的,还有人大民委秘书长云北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等,共6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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