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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逢博委员认为 对演员声誉要给予法律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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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9-16
第3版()
专栏:

朱逢博委员认为
对演员声誉要给予法律保护
朱逢博委员说,要讲艺术道德,要对演员的声誉给予法律保护。不久前我们去沈阳演出,当地演出公司要我们按惯例招待一场。我们单位考虑到这不符合中央的规定,加之我们的经费开支也不允许我们去请客做人情。所以在签订演出合同时没有同意把2,000张票子送给他们。结果演出公司预先造了许多舆论,挑动一些观众,在我们小乐队演奏时起哄喝倒彩,我们至今也想不通。我们没有慷公家之慨,没有拜佛烧香,就要遭到人身攻击,就要忍受种种不白之冤。据说他们先告状,不光给自己找理由,还到文化部反咬一口。我想,且不说中央的指示和国家的法制,就连起码的艺术道德也没有了。更有甚者,去年有人在香港报纸上造谣诬蔑我买卖录音机获利6,000元等。我是党和人民培养出来的文艺工作者,沉重的演出担子和经济指标,已把我压得喘不过气来,精神上还要承受这么多的打击,常使我感到需要国家和法律的保护,否则谁还有勇气和力量坚持下去呢?公道和真理在文艺界还能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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