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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排污收费与防治工业“三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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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9-16
第5版()
专栏:

工业排污收费与防治工业“三废”
罗典荣 邓建煦
目前,我国工业“三废”造成的污染相当严重,由此带来的损害也很惊人。但是,人们对此往往缺乏认识和给予应有的重视。对危害人的生命和毁坏自然资源的放火、投毒,人们一眼就能看出是违法犯罪行为,应该绳之以法,而对同样是威胁人的生命安全和破坏自然资源的排污放毒,就未必看作是违法行为。因此,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宣传,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积极防治工矿企业的和城市生活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就显得更加重要。
《环境保护法》是从我国环境正在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现实情况出发,根据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制订的。其中明确规定生产的组织者、参加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明确规定全体公民在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全国许多地方和大、中、小城市实行的工业排污收费和罚款试行办法,就是责任单位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自然资源和人民身体健康而应负的经济责任。工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规定了严格的环境标准和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对有严重污染的工厂征收高额税,直至勒令停产关门;对于污染问题解决得较好的则少收税、不收税,以至于给以津贴,目的在于用经济手段迫使它们采取措施减轻和消除污染;而消除污染后果的责任,如清除污染的费用,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等,则一概归排污者承担。另外,对重大的污染事件,排污者还要担负刑事责任。例如日本造成水俣病的原氮气公司经理吉冈喜一和原有关工厂厂长西田荣一就被分别判处二年徒刑。这些措施,对减少这些国家的工业排污起了很大的作用。
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尚未进行改革的国营企业中,由于财政上实行统收统支,企业利润全部上缴,企业没有相应的独立经营活动,因此对它们实行排污收费和罚款,起不到什么作用,因为这些企业交纳的排污费和罚款与企业本身的利益、与企业职工的福利没有直接联系。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情况就不同了。企业自主权已经扩大,它有自己的利益、权利和责任。需要交纳排污费和罚款的企业,势必会造成企业产品成本的提高和企业利润的降低,从而影响到企业本身的利益。污染越严重,承担的责任就越大,支付抵偿污染的费用也就越大。这就直接影响到企业和企业职工的经济利益,促使企业职工从切身利益上去关心“三废”治理。例如,地处蚌埠市中心的蚌埠铁路分局机务段的烟囱长期冒黑烟,污染周围空气,群众批评和市环保部门要它治理都不管用,一直到按照规定对它征收450元的排污费以后,该段领导才赶紧派人到外地购来布袋除尘器和储灰袋,并于今年3月中旬安装好投入使用,从此烟囱就不冒黑烟了。江苏苏州市等地实行排污收费和罚款试行办法以后,也收到了同样的效果。
现在看来,很有必要把各地、各大中城市实行排污收费和罚款的经验加以总结,并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使其更加完备和具有更高的权威性,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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