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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法律和封建等级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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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9-18
第5版()
专栏:报刊论文摘要

封建法律和封建等级制度
栗劲
在中国,有文字记载以来的历史就是等级社会,特别是封建等级制度实行了两千多年。封建等级制度是一个宝塔式的等级制度,它的顶端是权力最大的君主,它的最下层是农民和其它个体劳动者,中间是各种等级爵位的贵族和各种品级的大小官僚。
处于封建等级制度顶端的封建帝王,有超越一切法律之外和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特权。他可以制定任何一种法律,可以废止任何一种法律,可以搁置任何一种法律,可以修改任何一种法律的任何条款,也可以置一切法律于不顾而对任何人进行法律上的任何处置。因此,在法律上,封建帝王拥有最大的特权,是一切等级特权的保护者。皇亲、国故、贵族、官僚有通过“议”、“请”、“减”、“赎”、“官当”等形式,获得不受普通司法机构和一般法律程序约束并最后逃避法律制裁的特权。
所谓“议”,指的是“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所谓“亲”,指的是皇帝同高祖父以下亲属,太皇太后、皇太后同曾祖父以下亲属,皇后同祖父以下亲属。所谓“故”,指的是皇帝的故旧。所谓“贤”,指的是统治集团中有大德行者。所谓“能”,指的是文武官员中有大才能者。所谓“功”,指的是在战争中有大功勋者。所谓“贵”,指的是职事官(有实际职务)三品以上者、散官(无实际职务)二品以上者和爵一品以上者。所谓“宾”,指前朝贵族及其后代。凡属于这个范围的贵族和官僚,即使是犯了死罪,也不经过普通的司法机关查办,而是首先奏请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最后由皇帝裁决,大都能够免于刑罚。当然,犯有所谓“十恶”罪者除外。
所谓“请”,适用于皇太子、妃从兄弟以上亲属、“八议”中应议者伯叔父母以上亲属、官爵五品以上者,除犯“十恶”罪以外,均不能由普通司法机关逮捕和审讯,必须先奏请皇帝而后由有关人员集议,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最后报请皇帝裁决。“请”是由汉朝开始有的,发展到南北朝定型化为“八议”。到了明清时代,一切大小官员犯罪,均须奏请皇帝,得到批准,才能审问和判决,反映了贵族和官僚的法律特权的扩展。
所谓“减”,适用于七品以上官,应请、应议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孙。凡属于这个范围的人犯了法,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都可以减刑一等。这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等级特权。
所谓“赎”,适用于应议、应请、应减和九品以上官以及七品以上官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的范围,可以说包括了所有的贵族、官吏以及大部分官吏的家属,都享有这种法律上的特权。凡属于这个范围的人犯了法,只要不是“十恶”罪,都可以以铜赎刑。笞十,赎铜1斤;杖百,赎铜10斤;徒三年,赎铜60斤;流2,000里,赎铜80斤;流2,500里,赎铜90斤;流3,000里,赎铜120斤;死刑不论绞、斩,赎铜120斤。对于贵族和官僚说来,这种赎刑的价格并不昂贵。
所谓“官当”,适用于一切品级的官吏。凡是官吏犯了罪,只要不是“十恶”罪,都可以以官抵罪,减免刑罚。官品越高,所抵刑罚也越多,受刑罚的机会也就越少。以私事犯罪,五品以上官可当徒刑二年,九品以上至六品官可当徒刑一年;因公犯罪,五品以上官可当徒刑三年,九品以上至六品官可当徒刑二年。《唐律》对官吏以官抵罪有很具体的规定,并且有非常有利于犯官的计算方法,千方百计保留他们的官位,使他们不致因为犯罪而断送政治生命。如果不肯以职事官抵罪,或者没有职官可抵,也不必担心受刑,还可以用钱赎罪。《唐律》规定:“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唐律疏议》第3卷)保留了官品还可以享受特权,以后还可以抵罪。
因为贵族、官僚有不受普通司法机构和一般法律约束的特权,因此,只要不犯“十恶”罪,都可以不受拘捕和刑讯。据《汉书·惠帝纪》记载,爵五大夫(第九级)吏六百石以上及皇帝知名的官员,犯了相当于必须带械的罪,都受到“颂系”,即宽容到不桎梏。南北朝时期,梁朝对于关中侯以上官吏犯罪者,也有“颂系”的规定。北周规定,“皇族及有爵者,死罪已下锁之,徒已下散之。”(《隋书·刑法志》)《唐律》规定,应议、应请者犯了罪,“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唐律疏议》第29卷)“众证”,指有三个以上人出证。明清两朝沿用唐律,对应议、应请者不准拷讯。对三品以上大员革职拿问,不得不刑讯者,得请皇帝批准才能执行。
官吏与平民之间发生的刑事纠纷,在法律上突出地反映了等级特权。以伤害罪为例,如果平民伤害皇帝的亲属,就要判重罪,被伤害者与皇帝越近,刑罚就越重。但是,平民殴打平民,无伤不判,轻伤者也不致判刑。反之,皇帝近亲殴打平民,不受法律追究。官吏与平民无论发生刑事或民事纠纷,国家从根本上否认平民与官吏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因而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官吏均不必亲自出庭与平民对质,由家人代理就足够了。传票中也不得开列作为诉讼一方的官吏名字。如果官吏出庭与平民诉讼,就被认为失去了官吏的体面,伤害了整个统治阶级的威严。
在封建社会里,依据反动的血统论,与皇帝、贵族、官僚的血缘关系近,就可以获得各种法律上的特权,与此同时,在反对封建制度的犯罪中,也因为与犯罪者的血缘关系近,在法律上受到各种株连。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按与帝王血缘关系的远近决定特权的地位,这是地主阶级从奴隶社会中继承下来的一种特权形式。同样,按与犯罪人血缘关系的远近实行刑罚,也是从奴隶社会中继承下来的刑罚形式。这种等级特权继续了两千多年,同时,这种“诛族连坐”的刑罚也继续了两千多年。
(摘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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