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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改革集体所有制企业利润留成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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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9-23
第2版()
专栏:

浙江省改革集体所有制企业利润留成办法
新华社杭州9月21日电 浙江省人民政府最近发出文件,对二轻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办法作了改革。文件规定,这些企业在交纳所得税以后,其余利润实行留成制度。留给企业的部分一般不少于60%,具体比例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有高有低,不搞一刀切。例如,对因价格等因素而利润率较高的企业,留成比例可以低一点;对生产急需发展、利润率较低、生产困难的企业,留成比例可以高一点。1979年税后利润额在5,000元以下的单位,可以全部留给企业。企业留成的利润,主要用作发展生产的技术措施费、基本建设投资和补充流动资金,也可用于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职工奖励。
为了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项目的建设,搞好行业配套和原材料生产,以及对受自然灾害和意外损失的企业进行救济,文件规定,省、地、市、县二轻主管部门仍可适当集中一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利润,但上交比例比过去大大降低。
过去,浙江省二轻系统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工厂,一般都是在县、市范围内统负盈、统收统支。这些企业每年实现的利润,在向国家交纳所得税以后,一部分上交给省、地二轻工业主管部门和轻工业部,其余全部交县、市主管局统一掌握,企业需要花钱又得向县、市主管局申请,因而企业没有多少自主权。规模较小的手工业合作社(组)虽然实行自负盈亏,但纳税后上交给主管局的合作事业基金比例也比较大,影响企业的积极性。实行新的利润留成办法,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受到企业的普遍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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