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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保护竞争吗? 鞍钢择优自购铁精矿引起的一场风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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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9-23
第2版()
专栏:

是在保护竞争吗?
鞍钢择优自购铁精矿引起的一场风波
编者按 现在,部分企业虽然有了一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但是一碰到具体问题,往往又难以按照经济规律办事,行政命令的那一套又来了。鞍钢择优选购铁精矿,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这是一个生产企业职责范围以内的事情,上级行政领导是不应该干涉的。可是冶金工业部却阻止鞍钢同本钢做生意。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限制竞争,让“大锅饭”继续吃下去。是经济领导部门改变不合时宜的作法的时候了。只有把经营管理权交给企业,才有可能取得好的经济效果。
本报讯 记者徐放、吴世杰报道:在社会主义竞争中,鞍山钢铁公司为择优自购本溪钢铁公司的12万吨铁精矿,与鞍山矿山公司打了一场“官司”。结果,在他们双方的上级冶金工业部的干涉下,鞍钢成了“败诉者”,迫使他们放弃了同兄弟企业在同类指标上搞竞争。
今年初,鞍钢为了降低成本,降低焦比,使自己的产品在同行业中有竞争能力,曾打听到本溪钢铁公司有多余的品位比鞍山矿山公司高的铁精矿资源,且售价比鞍山矿山公司的铁精矿每吨便宜11.5元。鞍钢本着择优选购的原则,于4月份同本钢签订了两份共购买12万吨铁精矿的合同。6月27日,鞍钢向冶金部提议,为避免出现积压,鞍山矿山公司应调整产量。
鞍山矿山公司闻讯后,立即上告冶金部,说鞍钢这样办,会影响他们执行国家生产计划。
冶金部听了双方的报告,认为鞍钢不应该减少使用鞍山矿山公司的铁精矿。同时还下令给鞍钢和本钢,立即停止这笔买卖。结果,使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变成了一纸空文。
对这件事鞍钢职工反映:为了竞争,想购买12万吨铁精矿都无自主权。无人保护竞争,竞争搞不起来,企业不可能取得好的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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