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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现行刑事犯罪分子 维护社会治安 上海市中级法院判处结伙盗窃首犯江金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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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9-23
第4版()
专栏:

打击现行刑事犯罪分子 维护社会治安
上海市中级法院判处结伙盗窃首犯江金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据新华社上海电 最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依法判处结伙进行抢劫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江金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主犯江金平、王建国二人各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处同案犯钱根宝有期徒刑十年、殷仲安有期徒刑五年。
这个盗窃抢劫团伙的为首分子江金忠,从1979年6月至1980年3月,纠集江金平、王建国、钱根宝、殷仲安,携带凶器和犯罪工具,连续盗窃一些工厂、企业停放在马路上的大小卡车28辆,并利用这些卡车到十多个菜场和工厂等单位进行盗窃达二十多次,窃得猪肉、蔬菜以及食油、自行车、工业铜等大量物品。更为严重的是,今年3月16日凌晨,江金忠驾车伙同其兄江金平窜到巨鹿路菜场盗窃时,被值班人员沈永林发现,两犯见沈上前捕捉,立即驾车逃跑。沈永林抓住驾驶室车门不放。为了把沈从车上甩下去,江金忠故意开S形快车,未能得逞,继而又故意将车紧靠路边急速行驶,致使沈永林被撞跌下汽车,倒地昏厥,造成重伤。今年1月30日凌晨,江金忠和王建国携带三角刮刀驾车窜至一僻静处,将一过路女青年劫持上车,企图抢劫和侮辱,由于被害人反抗、呼救,为群众发觉,江、王两犯才将女青年摔倒在地,仓皇驾车逃走。
江金忠等一伙在窃车犯罪过程中,损坏了被窃车辆的门窗和机件。有关单位为修理这些汽车和由于汽车被窃而多付出的运输费共达一万一千余元。
这伙罪犯多数是屡次违法犯罪,不思悔改分子。江金忠原系上海光明食品一厂汽车驾驶员,因盗窃被强制劳动二年。期满后,继续结伙进行盗窃抢劫活动,危害严重,民愤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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