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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9-24
第7版()
专栏:国际体坛

体育立法在国外
世界上不少国家十分重视体育发展,把关系到提高全民族健康水平和运动技术水平的重大问题,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保体育事业的顺利发展。体育立法较完备的国家,例如法国,颁布体育法令可追溯到1901年。
体育法首先规定该国发展体育运动的目的、任务、领导体制和机构职能。例如,《法国发展体育运动法》宣布:“发展作为文化事业基本成分的体育运动,是国家必尽的责任”;“体育运动是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所有的培养人才的计划中都包括体育运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发展体育运动法》规定:“各体育部门和体育组织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劳动群众特别是青年有计划地参加体育活动,发展群众体育,培养有才能的运动员和提高运动成绩。”法国、西班牙、美国体育法都承认他们的单项运动协会具有法人地位,负责举办比赛甚至选拔国家队。
有些国家的体育法,对体育工作者、运动员的劳动性质、社会地位及其奖励、纪律等,特别作了明文规定。例如,1979年通过的《西班牙新体育法》就是这样的。法国体育法专有“体育教育”一章,规定了初、中、高等教育中体育的位置,教育部门在体育方面的职责,体育教师的培养、使用及其权利与义务。它规定“政府要注意保证高水平运动员的社会地位。这种保证主要表现为给予各种帮助,和为了训练、比赛的需要而调整和缩短工作时间,以及采取措施安排其工作或重新安排其工作。”至于场地设施的修建、维护与使用,以及体育经费的来源和用途等,也是一般体育法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法国、西班牙等国规定规划工业区或居民区时,必须包括体育运动设施。罗马尼亚体育法明确载有:“未经国家体委同意,不得任意修改体育设施的使用规定。”
日本体育法还具体确定了国家对修建各类体育设施实行费用补助的原则。美国业余体育法规定了美国奥委会接受国会拨款、筹集资金以及资助所属协会的权利、义务等。·巴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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