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3阅读
  • 0回复

新婚姻法中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9-26
第5版()
专栏:

新婚姻法中的几个问题
王家福 李勇极 陈明侠
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新婚姻法,是我国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的继续与发展。它一方面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保留了1950年婚姻法中一切行之有效的条款;另一方面,又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提出了恰当的解决办法。
关于结婚问题
新婚姻法对结婚问题作了重大的修改。
其一是适当提高了法定结婚年龄。世界上的许多国家,法定结婚年龄一般趋势是略有提高。当前,把1950年在早婚盛行情况下规定的法定婚龄适当提高,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情况的。
新婚姻法把法定婚龄由男20岁、女18岁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其主要根据有三:第一,从医学上看,青年男22周岁、女20周岁生理发育已完全成熟。按照我国现实情况,这个年龄在学习和工作上一般都有一定的基础,思想也比较成熟,能够比较正确地选择对象,处理家庭关系。第二,法律把婚龄提高两岁是可行的。如果提得太高,超过青年的接受程度,就会脱离广大青年,并且可能出现法外事实婚、非婚生子女增多等现象,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第三,根据42个国家的材料,法定结婚年龄男的一般为16到20周岁,最高为21周岁,女的一般为14到17周岁,最高为18周岁。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已是世界之最,不宜再往上提高了。
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同我国控制人口增长的任务并不矛盾。因为婚龄与育龄虽然密切相联,却不是一回事。男女结婚后只要掌握了避孕的科学知识,就可实行计划生育。因此,婚龄的高低同人口的增减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如果计划生育工作做不好,结婚晚也可以连生数子,使人口恶性膨胀。况且,法定婚龄是男女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并非男女到了这个年龄都必须结婚。青年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推迟婚期。
结婚是否真正为男女双方自主自愿,这是婚姻能否美满、家庭能否幸福的前提与基础。新婚姻法不仅重申“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明文“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并且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一定要严肃处理这类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关于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1950年婚姻法规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这就是说,根据习惯,法律可以允许表兄弟姊妹间结婚。多年来的实践,表明这种近血缘结婚对子女的身体健康、智力发育均有不良影响。据医学统计,痴呆等隐性遗传病的发病率,近亲结婚的比不同血缘的自由婚配高出150倍。新婚姻法为了增进民族健康,提高人口质量,根据优生学的原理,修改了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明文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即禁止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堂房”、“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姊妹之间结婚。
由于封建主义夫权家庭制度的长期影响,在我国,只能女方嫁到男家,而不能相反。这不仅使一些美满婚姻横遭拆散,而且给一些有女无儿的老人造成了生活困难,也给计划生育增加了阻力。为了破除这种陈规陋习,新婚姻法明文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任何人、任何单位均不得阻拦,所谓“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不仅是一个户籍管理问题,而且是男方在女方家庭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问题。
关于家庭关系问题
新婚姻法对于“家庭关系”方面增添了不少新的重要规定。第一,新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在夫妻财产问题上,新婚姻法把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家庭财产”,改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它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使夫妻间财产的概念更加明确。第二,提高了父母对子女的教养责任。目前,缺乏应有的家庭教育,已经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在加强学校、社会对青少年教育的同时,必须加强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新婚姻法不仅重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且明确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第三,加强了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目前,有些子女只愿意享有被父母抚养的权利,却拒不履行自己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把老人视为“累赘”,甚至虐待致死。为了使老有所养,新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明文“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新婚姻法还规定,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赡养的义务,把原来属于道义上的义务提升为法律责任。
关于离婚问题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问题的规定,贯穿了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草率离婚的原则。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是婚姻自由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尽管我们希望每对夫妻相敬相爱,但是事实上,由于种种变故,总有一些夫妻由“有情人”变成“无情人”。因此,只有保障离婚自由,通过离婚的法律程序解除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才能使双方当事人摆脱痛苦。但是,必须反对对离婚问题采取轻率的态度。新婚姻法关于离婚必须经过行政登记程序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草率离婚,避免酿成不应有的悲剧。
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不仅没有离与不离的原则界限,而且从字面上看,离与不离的决定权操于坚决要求离婚的一方。新婚姻法根据人民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把这一规定改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不仅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而且把离与不离的最后决定权赋予人民法院。这样规定是合理的。多年来,我国人民司法机关实际上也是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原则。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对离婚问题掌握偏严,有些应该判离的没有判离;结果不仅使当事人痛苦不能解除,甚至使矛盾激化,闹出人命案子。如果事实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调解无效,就应该准予离婚。
关于遗产继承权问题
多年来,极左思想把遗产继承权视为“资产阶级法权”,彻底加以否定。现在,随着极左思想的影响逐步被清除,公民个人所有权受到了保护,家庭成员之间争夺遗产的纠纷也增多起来。因此,新婚姻法就不得不对继承权问题作必要的原则规定。新婚姻法确认和保护法定的遗产继承权,重申“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我国,公民个人财产,包括生活资料和部分生产资料,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要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就必然要保护公民个人的遗产继承权。我国的家庭是消费单位,负有赡老养幼的责任。既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之间有扶养的义务,当然也应当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新婚姻法没有规定遗嘱继承问题。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遗嘱继承是受到保护的。公民可以把财产的一部或全部,用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以及其他人继承。公民也可以用遗嘱将财产的一部或全部遗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人。当然遗嘱的形式必须是合法的,遗嘱的内容也必须是合法的。如果遗嘱违背了党和国家的政策,剥夺了未成年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法定继承人的必继份额,是不允许的。这一问题将由民法加以详细规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