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2阅读
  • 0回复

人民检察院好!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0-01
第2版()
专栏:读者推荐

人民检察院好!
今年年初,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派出工作组,对一起多次申诉而得不到处理的案件作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弄清了事情真相,为这个县的建设公社旭红二大队第五生产队出纳员罗世明昭雪了冤案,逮捕法办了贪污公款、嫁祸于人的犯罪分子黎彩平。
蒙 冤
1979年6月3日,通城县农业银行和建设公社信用社农用贷款清账小组,在清理旭红二大队第五生产队农用贷款时,发现1978年4月1日的一笔300元贷款未入账。大队信用站会计黎彩平证明,这笔款是她在1978年3月29日亲自送给五队出纳罗世明的,第二天办了手续。经过账面核对,认为黎彩平的账目清楚,手续齐全;认定罗世明毁灭证据,贪污了这笔贷款。同年7月2日,这个公社和信用社的干部竟然带领十多个人,强行牵走罗世明的肥猪、母猪、小猪9头,扛走杉木8根,扣现金100元,共计416元2角4分,算是“结了案”。
申 诉
罗世明一家不服。其父罗荣生先后四次上省和地区告状。1979年7月底,省、地、县农业银行和公社、大队联合进行了调查。8月5日,联合调查组向大队群众宣布:一、信用站会计黎彩平账务清楚,账证相符,没有贪污;二、罗世明毁灭证据,贪污贷款300元;三、罗荣生捏造事实,诬告陷害黎彩平,为其子掩盖罪责,态度不老实。罗荣生对此仍不服,于同年10月再次到省里告状,省直属有关部门认为他是无理缠诉,不予接待处理。正当罗荣生走投无路,感到绝望的时候,被武汉市武昌公安分局的同志发现,做了思想教育工作,叫他回县城去找人民检察院。罗荣生听从劝导,回县后同他的妻子柳叶英先后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细 查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几次热情地接待了罗荣生夫妇,感到此案非同一般,需要认真调查。但又觉得这是省、地、县农业银行和公社、大队调查处理过的案件,不好插手。罗世明的案子还要不要复查?县检察院进行了认真讨论,认为人民检察机关就是要为群众着想,替人民负责,要履行自己的职责;罗荣生多次申诉,必有原因,一定要弄个水落石出。于是,确定由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等人去实地调查,并请了比较熟练的财会人员协助查账。经过反复查证,发现黎彩平的账有问题:一是借贷凭证角号与日期不衔接。4月1日五队罗世明借贷凭证的号码,却在3月28日六队贷款凭证号码的前面。二是账据不全。三联式现金支票没有第一联,第二联不是复写的,而是用圆珠笔填写的。三是账金余额不符。四是账目混记。先后相隔20天的两笔300元的贷款用了同一账号,中间相差86个号码。还查出黎彩平给罗世明送钱不是在3月29日,而是在3月10日;不是那笔300元的贷款,而是另一笔300元的耕牛贷款。事实证明:毁账灭据的不是罗世明。同时还揭穿了黎彩平自称“3月24日至28日回了娘家。无账务往来”的谎言。
真 相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在掌握了确凿证据之后,传讯了黎彩平。黎彩平预感到事情要败露,不得不如实地交代了她作案的全部过程。真相是:由于黎彩平违反账务制度,挪用了公款260多元,无法平账,便起心贪污。在1978年3月27日,当罗世明到大队信用站办理粮食预付款时,黎彩平叫罗世明到厨房帮助烧开水,趁机打开罗的书包,在空白贷款存款凭证联单上,偷盖了罗世明和五队队长的印章,同时又窃取了罗世明的第十号三联现金支票。随后,她伪造了300元的农用贷款凭据,办了存入和取出手续,贪污了这笔贷款,造成了罗世明的冤案。
昭 雪
今年4月20日,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向建设公社党委、县农业银行介绍了罗世明冤案的调查情况。22日,建设公社党委和县农业银行在旭红大队召开大会,公开给罗世明平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县农业银行行长代表原调查组作了检讨,当场付给罗世明100元现金,以弥补他在上诉中的经济损失。同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了黎彩平。广大群众热烈地称赞:“人民检察院好!” 熊衍钊 徐汉明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