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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不为例”可以休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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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0-03
第5版()
专栏:思想评论

“下不为例”可以休矣!
张之闻
国务院严肃果断地处理“渤海2号”翻沉事故,冲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恶习,使全党和全国人民深受教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中央带了个好头,下面能否跟着照办?有些同志在兴奋激动之余,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提出这个问题,是有道理的。因为某些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法纪而受到姑息纵容的现象,并非绝无仅有;而且,在这样做的时候,往往还拿出各种冠冕堂皇的言词作掩饰,把它说得既合理又合法,简直无可非议。显然,要从上到下根除弊端,发扬正气,不下很大的决心、费很大的气力去排除重重障碍是不行的。
以“下不为例”之名,行姑息纵容之实,这在某些单位和部门就颇为风行,不能不说是当前严明法纪的一个障碍。比如,有的领导干部违反财经纪律替自己盖房建楼,公然利用职权为亲属“走后门”,支持庇护子女在社会上为非作歹,不顾影响向外商外宾索取高档商品,动用国家外汇私自进口物资,甚至违章蛮干瞎指挥,酿成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事故,如此等等,都是党纪国法所不容,广大群众所深恶的。但是,有的上级领导机关出面处理时,却总是下不了手,只讲宽容,不讲法纪,甚至不择手段地去开脱、掩盖、说情,最后让当事人作一番空泛的检讨和保证,就来个“下不为例”,不了了之。看到这种“法制只制群众,不制领导;党纪管得了下头,管不了上头”的状况,人们对我们的法纪是否准备全部付诸实施,究竟能否真正得到兑现,自然要打上个大问号。
对违纪犯法的行为搞“下不为例”,这是不合理又不合法的,实际上是对法纪的一种蔑视、违犯和破坏。这里,有一条界限需要划清:违反党纪、政纪、法纪的行为,同一般的缺点错误是不同的,因而处理方法也应当不一样。对于我们干部中的一般缺点错误,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只要本人有了认识,愿意改正,就可以不予深究和处理。对于违犯党纪和触犯刑律的行为,就不能只停留于批评教育、提高认识了;而要视其问题的性质、情节、程度、后果和态度,依据党纪国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应有的惩处。也就是说,对违纪犯法的,只有如何量罚量刑,承担适当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的问题,根本不应该也不允许搞什么“下不为例”。我们强调在法纪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某种意义上说,正是为了防止一些领导干部利用特权逃避法纪的约束和制裁。如果有些领导干部违纪犯法了,只因他官衔大、职位高、后台硬,该惩处的不惩处,该重处的却轻处,这是枉法而不是执法,又如何取信于民和维护法纪的尊严呢?
在搞“下不为例”的时候,据说有一条理由,叫做“允许犯错误,允许改正错误”。的确,我们党内历来有这样的规矩:知过必改,改了就好,允许犯错误,也允许改正错误。但是,这决不能成为姑息纵容违纪犯法行为的遁词和借口。我们不主张对于任何过错都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律重罚重处,实行惩办主义。对违纪犯法的行为,给予应有的惩处,这本身也是一种教育的手段,是惩前毖后、处一儆百的必要的措施。处分违法乱纪的人,并不是不允许他改正错误。如果把党纪国法丢到一边,去搞所谓“下不为例”,本人得不到教训,群众得不到教育,法纪得不到维护,恰恰是鼓励和助长那些违纪犯法的行为,是对法纪的嘲弄和破坏。其结果,“下不为例”就不可避免地成了“下必为例”。有人干了违纪犯法的事情,尽管批评了一顿,检讨了一番,不用正当手段捞取的实惠却保得牢牢的,给党和人民造成的损失也不必承担具体责任,在某些人看来,还是很“划得来”的,那么,有了第一次,就难保不来第二次、第三次……。同时,“上行”便会“下效”,领导干部违纪犯法而不当罪受罚,一旦开了这样恶劣的先例,相仿成风,越演越烈,执行法纪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可见,认为搞“下不为例”有利于改正错误,强调严明法纪似乎是不允许人家改正错误,这样的看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某些领导部门和领导干部比较偏爱“下不为例”的办法,其实不一定是认识不清楚和界限划不清。他们这样做,不仅是对下级的违纪犯法行为姑息纵容,往往又是出于掩饰、袒护自己错误的需要。干部有违纪犯法行为,当然主要责任在自己。可是,也还有另一种情况,即这些领导部门和领导干部本身就不干净,下面一些违纪犯法的事情常常同他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下面一些干部才敢于有恃无恐,以身试法。在这种情况下,上级领导部门和领导干部,为了掩盖自己错误和推卸逃避责任,巴不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下不为例”正是可供利用的一种冠冕堂皇、非常巧妙的办法。由此又可看到,“下不为例”受到某些领导的格外钟爱,是有着比徇私枉法、“官官相护”更为深刻的原因的。
为了严明法纪,彻底扫除姑息纵容的歪风,必须废止“下不为例”。不论是谁,不论有多高的职位和多大权力,都不能置党纪国法于度外。这才是严肃正确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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