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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违法必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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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0-03
第5版()
专栏:

坚持“违法必究”
崔敏
前些时,报纸上刊登了一些违法乱纪的干部受到纪律处分的案例,大多数处理是正确的,但也有处理不恰当的。例如,有的人明明触犯了刑律,已经构成犯罪,理应给予法律制裁,也仅仅给了党纪、政纪处分。群众反映这样处理太轻了,认为“这种处理,民愤难平,国法难正,正气难树”。群众的这些议论,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究竟怎样才能维护法制的尊严,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严肃对待,不可掉以轻心。
纪律处分和刑罚处理,是不同的两码事。纪律处分是对于犯错误者的一种惩戒措施;而刑罚处理则是对于违法犯罪者的一种制裁行动。犯错误是任何人都难以完全避免的,因此,党的政策历来是:允许犯错误,允许改正错误。党对于犯错误的同志,从来是强调以教育为主,必要时执行纪律,也是思想教育的一种辅助手段,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违法犯罪则完全不同。犯罪行为在任何时候都是决不允许的。对罪犯进行法律制裁,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因此,必须严格划清犯罪和犯错误的界限,绝不能把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混为一谈。该给纪律处分而处以刑罚是错误的,该处以刑罚而给纪律处分也是错误的。
如果因为他是党员,是干部,是领导,犯了法可以不受法律制裁,这就不对了。这是封建主义流毒的一种表现。资产阶级最初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反对这种封建制度的。大家知道,等级制是整个封建政治制度的核心。封建法律公开确认并严格保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刑不上大夫”是封建社会公开宣布的司法原则。在中国,这种原则历代相因,其作用就在于使贵族官僚犯了罪可以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
我国的法律,体现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法律一经制定,就应当具有极大的权威,要毫无例外地适用于一切地区、一切部门、一切单位和一切个人。社会主义法制不承认任何等级特权。无论什么人,不管他资格多老,职务多高,过去的功劳多大,只要是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只有这样,才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求得国家的长治久安。但是,由于我国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社会脱胎而来的,几千年封建思想的残余和影响,在我们党内,在整个社会,仍然是一种非常顽固的精神势力。这种封建主义的思想影响,对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股不可低估的破坏力量。有些人,总是自觉不自觉地维护“刑不上大夫”,以为法律只不过是管老百姓的,似乎担负了一定职务的领导人,就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某些领导干部违法犯罪,好象理所当然地可以用他们的资格、功劳和官职,取得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权利。而我们有的执法机关,竟然对他们无可奈何,以致某些领导干部(甚至于他们的子女)违法犯罪的案件,往往处理不下去。更有一种糊涂认识,认为对于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给予某种党政纪律处分,也就“够意思了”,已经做了严肃处理了,何必再动用刑罚呢?这实际上仍然是“刑不上大夫”思想的反映。这种糊涂认识和错误做法,对于党的利益,对于国家的现代化建设,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我们必须坚持“违法必究”,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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