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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现代化必须以法治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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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0-07
第5版()
专栏:

实现现代化必须以法治国
孙亚明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在这个问题上,30年来我们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丰富经验。认真总结这些经验,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建国初期,我们完成了土地改革,镇压了反革命,进行了“三反”、“五反”运动。1952年,结束了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1956年,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提前完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这期间,我国政治局面逐步稳定,社会秩序日臻良好。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大好形势呢?从根本上讲,这是党制定和坚持了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从法制建设方面来看,在于争取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根据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9月到1954年8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政务院各部委共颁布了重要法规506件。从1954年9月到1957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共颁布了重要法规434件。建国八年多总共颁布了重要法规940多件。这些法规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了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随着立法工作的开展,我国司法制度和法制教育也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当时,执法是严格的,不管谁犯了法,都很难逃脱法律的制裁。1952年河北省人民法院对大贪污犯原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和原天津地委副书记、专区专员张子善判处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立即执行,以及其他各地人民法院对一些犯法的领导干部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便是严格执法的例证。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给这些犯罪分子以法律制裁,是热烈支持的。这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充分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坚决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那时,尽管在一部分干部和群众中,还存在着某些不重视或者不遵守法律的现象,但这只是支流而不是主流。
到1957年,我们已经初步摸索出一条正确途径,即以法治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如果我们沿着这条途径继续前进,不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稳步发展社会主义经济,那么20多年后的今天,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肯定要比现在好得多。
但遗憾的是,从1957年下半年起,由于“左”倾思想抬头,不适当地一味强调阶级斗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文规定的正确原则,如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院独立进行审判,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等等,都当作错误的东西进行了无理的批判;同时许多法律工作者也遭到无情的打击。在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中,“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风”等现象盛极一时。特别是从1959年初起,“要人治不要法治”的错误说法广为传播,影响很大。接踵而来的是在党内掀起反右倾机会主义斗争和在政府部门取消司法部及法制局。从1962年起,随着经济领域中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的贯彻执行,停顿近5年之久的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的起草工作虽然重新恢复,但不久又发动了“四清”运动,起草工作再次停顿下来。经过上述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解放后8年来初步形成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就一而再、再而三地遭到了严重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虚无主义日益泛滥,专制主义、“一言堂”、个人专断、以人代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不正之风,大肆蔓延开来。据不完全统计,从1958年初到1965年底这8年时间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重要法规共计490多件,只等于前8年颁布的重要法规的一半。仅就这些数字当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但从这里总可窥见立法工作削弱的概貌。在十年浩劫中,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林彪、“四人帮”践踏,个人专断、以言代法等不良现象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直到“四人帮”垮台后,我国法制建设才得以恢复和发展。
从30年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来看,凡是社会主义民主有所发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所加强的时期,政治局面就较为安定,社会秩序就较为良好,国民经济就得到较快的发展。如果我们把建国之初到1957年这8年多算作第一阶段,1958年到1965年这8年算作第二阶段,“文化大革命”这10年算作第三阶段的话,就可以看到,第一阶段由于在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方面打下了较好的基础,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渐趋稳定,国民经济发展很快。到了第二阶段,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遭到损害,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就不大稳定了,国民经济发展也缓慢下来了。到了第三阶段,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破坏殆尽,社会秩序混乱不堪,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这些事实充分说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必须用民主和法制来保障。
从1978年以来,党中央一再号召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宣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就是要坚定不移地以法治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这是对我国30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一个重要总结。
当前,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政治的进一步民主化已提到日程上来。我们必须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利。作为国家根本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加强人民代表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对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实行检查监督的职能。同时,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开展,经济民主的加强也越来越显得重要,显得急迫。而人民群众在管理经济上的民主权利,如无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就不能真正落实。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有步骤地用法律形式来促进、巩固。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离开法律的保障,是很难有什么进展的。
目前,我国有上万的经济管理机关,几十万个工业企业,上百万个商业企业,上千万个生产队。这些单位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经济活动,同其他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这里既有纵的关系,也有横的关系,既有短期关系,也有长期关系。如果没有经济活动的共同规范,没有经济生活的统一准则,没有全国的经济发展计划和规划,那么上述经济活动就会陷于无政府状态,四个现代化就无法实现。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必须制定出一系列必要的经济法律,把社会主义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比较准确地反映到法律里来,并要求大家都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在生产领域中,要加强科学技术管理,建立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也必须健全法制。现代化的大生产,技术要求严格,牵一发而动全身,一失误就会造成严重事故。如“渤2”事件、松树镇煤矿瓦斯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都一再证明运用法律手段防止瞎指挥和违章作业等责任事故,是非常必要的。同时,把文化、教育、科研等工作也纳入到法制的轨道,将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文教、科研等事业的发展。通过制定文教法规和科研工作条例等等,可进一步广开学路,广开才路,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高我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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