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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人才的几点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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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0-08
第4版()
专栏:

解放人才的几点建议
关于人才流动问题,1978年10月中国科学院政治工作会议就提出来了,但进展不大。主要原因是对人才流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有人还认为这不符合社会主义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
人才培养使用计划,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一部分。国家根据需要,对专业人员进行统一分配,无疑是必要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分配单位不可能对每个人的专长都深刻了解,用人单位不可能任务、方向一直不变,再加上人才管理上的官僚主义、小团体主义、开后门之风的影响,必然会造成一些人用非所学。如果有允许人才适当流动的制度或法律,就可以使这部分同志的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因此人才适当流动,是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一个补充。
人才流动也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20世纪5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发展异常迅速,学科的分化和综合十分剧烈,新的综合性学科层出不穷。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即使在位的人才(即目前看来已尽其才的人员),也会有不少人面临着知识老化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除了向国外派遣研究生、进修生外,一个多快好省的办法,就是允许人才适当流动。因为在各个具体部门中,每个人的知识累积面和水平千差万别,如有一定的流动,就能有效地促进知识转移,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起到“异花授粉”的作用。
近几年,为了加强科研,有些科研单位增添了不少人。但是,有一些人并不是科研人才,这就造成了有的科研单位既人浮于事、又人才缺乏。如果允许科研单位招聘所需专业人员,有些科研单位就不至于如此“浮肿”。
人才流动的方式,过去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根据需要,有计划地进行流动。例如,解放初期的沿海城市支援内地建设,60年代初期的中央工业支援地方工业,国防工业支援民用工业,就属于这一类。另一种就是个体自适应的流动。这在50年代初期实行过,历史也证明了这种方式有它独特的优点。我建议制订一些法规,对高级人才(正、副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允许跨省市定期兼职、受聘或流动;一般中、低级专业人才先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自由流动。为了制约一些无政府主义倾向,可在今后的工资改革中,考虑把单位连续工龄计入工资补贴。这样,一般不是实在不得已就不会要求流动。
还应提倡单位之间的人才集体流动的方式。可通过单位与单位(可不受地区限制)签订合同,定期交换人员。例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交流人员,合同期满,再回到本单位。社会科学工作者可以定期到国家机关任职,把科研成果应用到具体工作中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定期到社会科学研究机关学习、研究某个专题。这种集体交换,是一种双向流动,但也不排除单向流动(如派遣来访学者)。我认为,此类人员一般以中、高级人员为宜。这种流动方式在科技界尚不多见,但在医务界比较普遍。许多大医院进修医生连年不断。医院有专门管理进修医生的机构,负责这些同志的理论学习和实践。这一点很值得其它科技战线上的同志们学习。
上海4055信箱科技处 郭仁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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