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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杨梅国营林场和杨梅公社协作营林 兼顾双方利益 繁荣林区经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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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0-10
第2版()
专栏:

广东杨梅国营林场和杨梅公社协作营林
兼顾双方利益 繁荣林区经济
据新华社广州10月8日电 新华社记者李沪报道:广东省杨梅国营林场和毗邻的阳山县杨梅公社实行造林、护林、办电的经济协作和劳力协作,密切了场、社关系,为繁荣林区经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杨梅林区地处阳山、怀集、清远、广宁四县边沿,境内群山连绵,宜林面积20多万亩,其中林场拥有林地7万亩,公社拥有十多万亩,双方的林地互相交错。过去因国营林场和公社集体所有制之间的经济互利问题没有解决好,林场与社队的山林纠纷很多,严重地影响了林区经济的发展。
针对这种情况,杨梅林场和杨梅公社党委围绕如何改善场、社关系问题,认真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林场党委认识到,过去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多,照顾当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少,自从建立国营林场以来,没有给林场所在地的农民带来多少经济实惠,造成了林场和社队关系紧张。要想把整个林区的山林发展起来,国营林场不积极扶持社队造林,使国家、集体都增加经济收入,是办不好的。因此,他们决定互相支持,林场多出资金和技术力量,农民多出劳动力,合作营林。经过充分协商,于今年4月,由场、社双方选派代表组成杨梅林区经济协作委员会,签订了场、社协作造林、护林、办电和劳力协作合同。规定由场、社组成一支护林队,林场负责发给基本工资,公社供应粮油。根据护林员的出勤率和工作表现,实行奖罚。林场扶持社队集体造林,每亩除按国家规定标准补贴7元外,林场再补贴营造、抚育费15元。造林之后,山权仍归社队所有,林权归双方共有。将来间伐、砍伐木材,总收入除缴纳税收和育林基金的开支外,由林场和社队二八分成。杨梅林区的水力资源丰富,可以兴建5座小水电站。林场负责工程投资60%,公社负责40%,并派劳动力施工。电站建成投产后,逐年从纯收入中扣留20% 偿还投资贷款,其余由场、社对半分成。林场还决定优先雇请本地农民进场造林、抚育、砍伐,解决了公社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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