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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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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0-14
第4版()
专栏:法律信箱

只要公民按管辖起诉,法院应受理
编者按:浙江省乐清县清江综合商店谢尚治因与人发生经济纠纷,上诉乐清县人民法院。法院拖了5年之久,推说“此纠纷非我院处理范围”。谢尚治给新华社来信,对法院的这种做法提出意见。
新华社将谢的问题转请北京市律师协会研究答复,现将他们的意见和谢尚治的来信摘要刊登如下:
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意见
一、“聚会”(北方称“请会”)是民间的一种习俗,如非借此骗财或搞非法活动,在发生纠纷后应按正当借贷关系处理。
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一贯做法,凡是公民个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包括经济纠纷在内,不论是否经过调解,只要按照管辖起诉,法院都应受理。受理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即应判决。如果是无理告诉,也应以裁定驳回。谢尚治与卢燕珠的经济纠纷,既然已经起诉到乐清县人民法院,而且该院也已调查和开庭多次,长达5年之久,未予判决,忽然又说:“此纠纷非我院处理范围”,将此案函转乐清县供销总社处理,这种做法似欠妥当。供销总社对下属单位职工个人问题的诉讼纠纷,并无处理的法定义务,乐清县法院的做法无异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使问题难以得到解决。
三、我们在接待来访和答复来信中,也涉及到不少司法机关拒绝受理公民控诉的问题。有的是单位推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不管;有的是司法机关推单位,单位不问;甚至有的在几个机关之间互推,致使问题拖得越久,解决越难。有的还会引起别的纠纷,个别的甚至发生象谢尚治信中所说的要动武一类的严重后果。同时,当事人因问题得不到解决,到处奔走告状,耗费钱财,耽误生产,这对安定团结和四化建设极为不利,群众意见很大。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首先应该引起司法机关的注意而加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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