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8阅读
  • 0回复

谢尚治的来信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0-14
第4版()
专栏:法律信箱

谢尚治的来信
1973年12月,我县虹桥合作百货商店出纳卢燕珠发起聚会(聚会是我们农村一种经济互助办法,各会员按月拿出规定金额,每月集中给一个会员),我参加了该会。到1975年7月15日,应由我得会款1,160元。但会主卢燕珠蛮横无理,借口别人欠她钱无法拿回,就把我的全部会款扣为己用。通过社会各方进行说理,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调解,一致意见应归还我的会款,但均遭拒绝。无奈,我向法院上诉。法院受理至今有5年多时间,曾多次调查谈话,并开庭5次。记得第一次开庭,法庭负责人说:“谢的会费属于私有财产,不论多少应由法律保障。”1978年法院开庭时,民庭负责人说:“现在‘四人帮’打倒了,一切陈案都得搞清楚,任何私人关系都不能再起作用了。”等等。可是到了1979年12月20日,乐清县法院又将此案转县供销总社解决,并说:“此纠纷非我院处理范围”。我立即到县供销总社,总社说,他们无法解决。对此,我很想不通:一、三中全会后,大力宣传法制,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财产,我的财产受到侵犯,为何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二、民事经济纠纷调解无效,上诉法院,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是否可以判决?如法院不受理,有关单位又无法解决,怎么办?难道真的要用武力去夺回吗?
这一千一百多元钱,对我来说是件大事,在这5年时间里,为了要回这笔钱,到处奔走,费用开支就好几百元,而且严重地影响了我的身心健康。如贵社能给我解决,我可以不用再上北京告状了。
(据新华社)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