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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对违反《准则》的现象熟视无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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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0-15
第3版()
专栏:

不能对违反《准则》的现象熟视无睹
本报评论员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作为全党必须遵守的法规,已经付诸实施半年多了。许多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学《准则》,见行动,端正党风,严肃党纪,收到了一定的效果。看不到党风党纪方面正在发生的可喜变化,甚至认为有没有《准则》差不多,对搞好党风丧失信心,是错误的,不符合实际的。
但是,应该看到,党内确实有少数党员,竟然置党规党法于不顾,继续搞不正之风,甚至违法乱纪。特别是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一方面要求别人严格按《准则》办事,自己也嘴上大讲“从我做起”;另一方面却在行动上直接违反《准则》,在群众中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对这种阳奉阴违、表里不一,违反党规党法的不良现象,决不能漠然置之,因为它是直接关系到党中央通过的《准则》究竟是否算数,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能否恢复和发扬,党的威信能否提高的大问题。因此,各级党组织,尤其是纪律检查部门,对违反《准则》的党员干部,一定要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应当怎样对待违反《准则》的党员干部呢?《准则》明确规定:“任何党员如果有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按照党的纪律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对于犯错误的党员,我们当然不能搞惩办主义,但是对于那些明知故犯者也决不能教育一下就算完事,而必须绳之以党的纪律。只有这样,才能向群众表明我们党是郑重的党。中共吉林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在学习贯彻《准则》过程中,一些党员干部继续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侵吞侵占公款公物以及违反外事纪律等严重问题,认真进行检查,顶住一些人的说情,坚持从严处理。这样做,完全符合《准则》的要求。
可是,有些地方的党委和纪律检查部门,却不是采取这种态度。一说起整顿党纪,他们也可以慷慨激昂地讲一通,但是当真的有人违反党的纪律时,他们却不批评、不制止。有些问题,群众一再检举揭发,上级反复督促催办,他们还是不查不究;或者在查究中回避矛盾,拖延不决,使一些本来应该严肃处理的问题,迟迟得不到处理。所以发生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失职的问题,除了帮派势力阴魂不散,或者有关部门和领导者本身不大干净,唯恐触及他人、牵动自己之外,相当多数则是官僚主义、自由主义在作怪。他们对不断发生的违法乱纪问题,见惯不惊,息事宁人,在原则面前不讲党性,“多栽花,少种刺”、“与人方便,自己方便”。这种态度是很错误的。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对那些违反《准则》的人和事一味迁就姑息,《准则》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就会丧失它的权威性,甚至变成一纸空文。
有令则行,有禁即止,这是我们党严格组织纪律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只要全党积极行动起来,人人用《准则》来严格要求自己,坚决反对违反《准则》的行为,消除各种不正之风,我们党的威信就一定能够得到迅速的恢复和提高,也就能在四化建设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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