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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才流动的十点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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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0-15
第4版()
专栏:为四化献计献策

对人才流动的十点建议
郑一民 陈梗证
编者按:本报发表有关广开才路、人才交流等文章后,陆续收到许多读者的来稿和来信,有些读者就改革现行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今天发表的两篇文章,就是对广开才路和人才交流的建议。我们的干部制度究竟应该怎样改革,才能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欢迎读者积极发表意见,献计献策。
目前,我国对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培养、奖惩、淘汰等,没有一套健全的制度,一般都采取分配、委派的办法。这种一言定终身,以及管得太严,统得太死的做法,往往造成工作需要同个人专长和爱好的矛盾,不少专业人才用非所学或长期被压制。这样的干部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必须彻底改变。现在经济上放宽政策,我们认为,在人才和智力的开发上,同样要解放思想,放宽政策,使得制度更灵活,办法更多,门路更广。对于专业人员,应当允许他们在一定范围内流动,以弥补现在用人制度上的不足,有利于发挥人才的专长,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互通有无,调剂余缺;也可以敦促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爱惜人才,合理使用人才。
为此,我们就人才流动问题,提几点建议。
一、专业技术人员,如果用非所学,大才小用,积压不用,或长期受压制,原单位又不给予解决者,可以选择对口职业和单位。一经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即可办理调动手续,原单位应予支持,不得刁难,否则,本人有权辞职。
二、科学研究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某种特殊需要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公开招聘专门人才。凡被招聘者,所在单位应该放行,不要拦阻。
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和相当这些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外单位聘请兼职,并享受一定的报酬。
四、凡因工作需要而借调专业技术人员,借调双方可签订借用合同。在借调期间,用人单位负责其工资、福利等费用。合同到期可以延长,提前完成任务时也可以缩短。
五、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各学科之间,需要广泛地进行学术交流,互相配合,应允许专家跨行业、跨部门,以至跨地区自由结合,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他们的方案一经科研主管部门核准,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六、对支援边疆,自愿到艰苦地方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在政治上要给予荣誉,物质上要优厚待遇,原单位应予以支持。调动时本人也可以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不随迁家属。本人若提出回原单位,应予接纳。边疆地区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量才重金聘请或商调,不受现行工资制度的限制。
七、确实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进行合理调整,调整时允许本人选择职业和单位。如果本人寻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应服从组织调整。不服从调整者,单位可以解职。这样做可有利于人员的交流和新陈代谢。
八、各地区、各部门要爱惜人才,制定相应的保护人才的措施,如积极开发本地区、本部门的人才资源;及时调整用非所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专业技术人员,要在政治上关心他们的进步,积极创造条件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解决他们在生活上的实际困难;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单位提级”和奖励等优厚待遇(本人一经调离即不再享受此待遇)。
九、建立人才库(或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库可设在人事部门。人才库对各类人才分门别类进行科学的储存,并负责接受自荐、他荐、刊登人才广告、推荐人才等工作,以沟通社会上的需要。各单位多余的、一时难以调整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和有关业务情况,可送往人才库储存。储存的干部,在待分配期间,由原单位另列编制,安排适当工作或进行培训提高,工资照发,有关福利待遇照常,但不参加提级、提职和评奖。
十、为了从法律上保证各种人才充分发挥专长和合理流动,应建立人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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