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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作品由谁“审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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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0-15
第5版()
专栏:

文艺作品由谁“审批”?
韶华
报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最近在北京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说,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切实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指示,废除党委审批案件的做法。并说,这是关于党委领导司法工作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
检验一件工业产品是否合格,有各种科学仪器和数据,一看便知。对一个犯罪案件量刑,就比较复杂了,但毕竟还有刑法若干条,规定得比较详细,还可选择若干案例进行比较,防止量刑畸轻畸重。而对一部文艺作品呢?这是一种更为复杂的精神产品,除了在实践中让广大人民进行检验之外,几乎定不出任何“数据”“条例”来“测量”它。
多年的实践证明:哪里文艺界的“婆婆”多,哪里的文艺创作就难以繁荣;哪里文艺界“婆婆”少,而且“婆婆”比较开明,哪里的文艺创作就比较繁荣。以最近几年而论,电影界的“婆婆”比较多,出现好的影片就困难,人民对电影也就不太满意;其他文艺形式的创作“婆婆”少些,情况就好一些。
当前,大家都在议论加强和改善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党的领导,前提是改善党的领导;否则,过去那种领导方法,往往产生横加干涉。而改善党的领导的核心内容,就是按文艺规律、艺术民主办事。党对文艺的领导是否改善,我以为有两个重要标志,其一是领导人和作家艺术家的关系;其二是领导人和作品的关系。
无论在自然科学范畴内或社会科学范畴内,在学术理论上,在对艺术作品上,都不应该是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只能是贯彻“双百”方针。在学术理论问题上,在对艺术作品上,应遵循“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领导人和作家、艺术家只能是同志关系,不应该有“指挥官”,不应该有“审判官”。是否改变了“指挥官”和
“审判官”的态度,就成了是否改善了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的重要标志。
当前,在小说、诗歌、散文的创作方面,比较少“指挥官”和“审判官”,编辑和作者比较好地做到了平等讨论、修改作品。而在电影和戏剧创作方面,“指挥官”和“审判官”们不乏其人。你去写这个,你去写那个(不管作者是否熟悉那方面的生活);你必须这样写,你必须那样改,才能拍摄和演出。否则,禁拍、禁演。去年第四次文代会上,不少同志呼吁:在电影和戏剧方面,采取电影厂和剧团负责制。只要电影厂拍出片子,剧团排出新戏,就应允许上映或演出。各级领导同志可以提意见,作家、艺术家同意则改,不同意,仍可上映或演出。领导同志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在报上写文章批评,这不能算打棍子。作家、艺术家可以同意,也可以申辩,也不能说是“抵制党的领导”。广大观众、读者,也可以参加争鸣。……并建议就这一点搞个“文艺立法”。这个建议似乎没有起多大作用。
要改善党的领导,“三放一开”很重要。就是对文艺界要放心、放手、放架子;要开明一些。
“放心”,就是相信文艺界是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放手”,就是放手让他们创作、演出。放手才能出好作品,把得严严实实的,可能什么“缺点”、“错误”也不出,但不出好作品则是最大的缺点错误。“放架子”,就是前面说的与文艺界平等相处,不当“指挥官”和“审判官”。“开明一些”,就是当文艺界真正出了问题的时候,也不要大惊小怪。政治家、自然科学家会犯错误,文艺家也难免犯错误。真正发生了错误(有些同志认为的某些文艺界“错误”并不是真的),用政治运动的方法去解决,大概不会有了。但最近一个时期,在个别地方用“准”运动、“类”运动的方法,开什么“扩大会议”,派工作组,发动“群众”搞“小整风”、“小整顿”,强行“统一思想”,改组领导班子等等,实践证明效果都是不好的。既要马儿跑,就要允许马儿跌跤。马儿跌了跤,千万不要抽鞭子;扶起来,让它再跑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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