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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经济合同的赔偿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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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0-16
第5版()
专栏:

论违反经济合同的赔偿责任
魏振瀛 杨振山
经济合同制度是管理经济的一种有效的经济办法和法律办法。近两年来,在推广合同制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订立合同的企业之间是否需要严格的责任制?违反合同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负赔偿责任?赔偿的原则应该如何确定?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就会使整个合同制难以推行。
追究赔偿责任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实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是扩大企业自主权,加强横向经济联系。实行合同制度,是加强横向经济联系的基本方法。企业之间的供、产、销、运的经济联系,主要不是以行政指令进行,而是由企业之间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进行。企业的权力扩大了,横向经济联系加强了,企业之间就需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违反合同的必须负赔偿责任。
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都是公对公,赔赚在锅中”,没有必要追究赔偿责任。有些企业之间形式上虽然也订立了合同,但不订责任条款,违反合同的不负赔偿责任。许多企业违反经济合同,固然与经济管理体制、瞎指挥有关,但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企业自身造成的。比如,供方按照合同向需方提供物资,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和社会消费的必要条件,但有些企业却不按时供货,或不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供货,影响需方的生产和市场需要。有些企业的产品粗制滥造,质次价高,给需方和社会造成损失。有些工厂对合同上订立的“三包”条款不履行,给需方造成的损失不赔偿。需方按合同接货、付款,是保证供方正常生产和经营的必要条件。有些企业计划不周,盲目订货,到时不接货,不付款。有的造成几十万元的物资在车站、码头露天堆放,无人管理;有的使一些社队十几万斤番茄、洋葱白白烂掉。如果不追究这些企业的赔偿责任,让这些给别的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浪费的情况继续发展,那就不是什么“赔赚在锅中”,而将是“赔得锅中空”了。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靠社会主义协作精神;订合同,违约赔款,是资本家做买卖的办法。这种看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在社会主义企业之间签订合同,严格履行合同,正是互助协作的体现。如果企业之间不实行合同制,或者可以随意违反合同,随意给别的企业或国家造成损失,而不追究赔偿责任,那还有什么互助协作呢?商品交换、等价交换等等,资本家使用过,我们不是也在使用吗?为什么资本家使用过的违约赔款,我们就不能使用呢?实践证明,违反合同的要负赔偿责任,或者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各企业互助协作。企业之间建立严格的责任制,追究赔偿责任,不仅和社会主义协作精神不矛盾,而且是加强协作的有效办法。这种办法能够起到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所起不到的作用。
企业之间订立合同,交换商品或提供劳务,本是一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经过法律调整,订立合同的企业之间就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就成为一种法律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就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
认定赔偿责任的原则
企业违反经济合同,有些并非是企业本身的行为造成的。有些虽然是企业本身的行为造成的,但又有主观上和客观上的多种原因。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企业才负赔偿责任呢?这就需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我们认为,认定违反合同的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应当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即企业因过错违反合同时才负赔偿责任。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当一个企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影响合同的履行而有意去做,是故意违反合同。一个企业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造成违反合同的,是过失违反合同。故意违反合同和过失违反合同,一般都要负赔偿责任。如果违反合同是由于订立合同的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应由双方各自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什么认定赔偿责任应当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呢?这是因为,认定一个人或一个企业是否应负法律责任,不仅要看行为的后果,而且要看主观动机。主观上有过错的,一般要负赔偿责任,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一般不负赔偿责任。只有这样做,才能使人们自觉履行合同。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违反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例如水灾、旱灾、风灾、雹灾、地震等)造成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由于各个时期、各个领域、各个地区的科学技术水平不同,不可抗力所包括的范围也有所不同。认定一个事件是否不可抗力,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有些企业对不可抗力随意扩大解释,把一些小的自然灾害,甚至一些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也说成是不可抗力,推卸自己的责任,是不妥当的。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于领导机关工作失误而变更计划,致使企业违反合同时,不应当由企业承担责任,而应当由领导机关或主管部门负责。现在的情况是,由于计划改变或主管部门命令造成企业违反合同时,有关部门不负责任,企业负不了责任,结果无人负责。许多合同纠纷解决不了,不少企业到处写信告状,原因就在于此。
由于上级变更计划而违反合同的企业不承担责任,那么对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怎么具体处理呢?我们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订立合同的双方都是同一主管部门所属的国营企业,国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弥补企业的损失。如果因为计划变更,致使国营企业不能履行向集体所有制企业承担的合同义务时,国营企业应当首先赔偿对方的损失,然后再由国家采取适当措施弥补国营企业的损失。如果由于主管部门或某省、某县变更经济计划,致使所属企业不能履行向其他主管部门、省、县所属企业承担的合同义务时,应当由企业首先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然后再由有关部门调整所属企业的经济利益。总之,不应当借口计划变更,损害兄弟企业的经济利益。
由于主管部门、上级领导人的过错造成企业违反合同的时候,必要时应当给直接负责人员以行政处分(包括职务上的处分和经济上扣发奖金或工资等)。但是,给个别领导人的处分不能代替领导机关应当向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因为,领导人是代表领导机关行使职权的,所以,他在执行职务中的过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一般应当由领导机关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加强上下左右各方面的责任制。
有些企业违反合同,不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违反合同造成的。例如,乙厂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供应钢铁给甲厂,是由于丙厂没有按合同供给煤炭使钢铁减产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乙厂就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愿赔偿甲企业损失。我们认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乙厂应当赔偿甲厂的损失。同时,乙厂也有权向丙厂追偿所受的损失。最后,赔偿责任落到有过错的丙厂身上。这样做,有利于加强企业之间的责任制,避免互相推诿。
为了健全法制,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纠纷时,必须严肃认真。有的部门提出,对违反合同的企业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实际上往往是只教育,不处罚。对违反合同的企业进行批评教育是必要的,但不能用批评教育代替赔偿责任。追究赔偿责任既保护了受损失的一方的利益,同时对违反合同的企业也是一种教育。
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赔偿责任
由于赔偿责任不严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只有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才能解决。除了上面已经讲到的以外,我们提几点建议。
建议加速制定民法和各种单行合同法规。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大法,是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合同是民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正在起草的我国民法,应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的担保等作出原则的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如买卖、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借贷、租赁、承揽、基本建设包工、运送、保管、结算、委托、信托、信贷、保险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应作出规定。现实生活迫切需要民法,建议加快制定民法的进程,争取早日公布。与此同时,还需要制定各种单行经济合同法规,具体调整各种不同的合同关系。以便有关部门在确定经济合同的赔偿责任的时候,既有统一的法律根据,又有具体的法规可循。
建议健全和加强经济法庭、统一的合同管理和仲裁机构。现在,人民法院经济庭的设置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已规定的建制外,全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都增设经济庭。按照现行规定,合同纠纷的仲裁分为两级,加上人民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制,一件合同纠纷有可能经过“两裁两审”才能解决。层次多,费时费力,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建议变两级仲裁为一级仲裁,一级仲裁不服的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希望加强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力量,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威信。
建议加强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不大重视法制,不少经济工作人员包括领导人员的法制观念薄弱,不懂得用法律办法管理经济的重要性。建议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方面给经济方面的法制宣传以应有的地位,使全国上下都行动起来,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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