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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提出建议 解放思想编制切实可行的城市规划 经过审批的城市规划应具有法律效力,城市建设实行综合开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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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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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提出建议
解放思想编制切实可行的城市规划
经过审批的城市规划应具有法律效力,城市建设实行综合开发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 15日结束的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在总结我国城市规划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解放思想,从政策、体制上探讨了城市建设、发展的路子,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议。
代表们认为,城市规划应该尽快建立法制。大家指出,城市规划是城市长远发展的蓝图,是城市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和管理的依据。为了改变“只有人治,没有法制”的局面,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城市规划的任务和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并保证规划的实施。中央有关部门和各个城市要切实抓好规划的制订工作,根据本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条件、资源特点,按照扬长避短、发挥优势的原则,编制出切实可行的城市规划。经过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会议提议,在城市建设中要实行综合开发。代表们指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分散建设,各搞各的,浪费大,工期长,而且容易把城市建设搞乱。他们建议:今后对新建工业城市、卫星城镇和现有城市的新工业区、新住宅区和旧城成片改造地区,都应当考虑组织开发公司,实行综合开发。开发的内容,一般以市政公用设施为主,包括开发区范围内的勘测、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和所需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工程建设;有条件的还可以包建住宅、生活服务设施、公用建筑等,建成后成套出售建筑物,并按土地面积向使用单位收取开发费。代表们认为,实行综合开发,有利于地方政府掌握主动权,进行配套建设,实施城市规划,还能少设筹建单位,节约开支,避免重复浪费,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果。
会议强调,在城市建设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会议认为,我国大城市、特别是百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住房、交通、物资供应、用地、用水都非常紧张,环境污染严重,矛盾突出,对这些城市的规模必须严加控制。大城市发展生产,主要应靠挖潜、革新、改造,新建项目不能再往大城市挤。中等城市兼有大城市和小城市的某些优点,应当合理发展,以争取时间,加快建设速度。对发展小城市要采取积极鼓励的政策,改变不利于小城市发展的一些制度和规定,鼓励新建单位和大城市的职工到小城市去。
为了使城市规划真正能够指导建设,变规划为现实,会议认为,城市的各项建设应当由城市统一安排。今后,凡是在城市中新建或扩建的工程项目,无论部属、省属,无论中央投资、地方投资还是利用外资,其选址、用地必须经过所在城市的规划部门统一安排。由于城市规划关系城市的全局和发展,会议建议,今后城市市长的主要职责,应当是管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同时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部门的综合职能,使他们有职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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